揚州邗江區人民法院反映農村贍養糾紛收案呈上升趨勢
作者:王麗 發布時間:2009-05-18 瀏覽次數:1146
近幾個月來,邗江法院審監庭發現轄區內的農村贍養糾紛數量和前兩年同期相比有增多趨勢,贍養案件數量雖尚不占全庭收案總數的1%,但其上升幅度確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當中透露出一絲不和諧的聲音。
總結近期的贍養案件,可以發現農村贍養糾紛主要是由于以下幾個問題引起的:
1、多子女互相推諉最終導致老人無人贍養。起訴到法院的贍養糾紛大部分是“一原告多被告”的情況,多名被告即子女對老人生活費的承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只要以各自的經濟條件為基礎一般較少拒絕,主要分歧在于老人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大多會以家中無房、沒有分得房產、已經出嫁或已經對過世的老人(原告的配偶)承擔了贍養義務等理由拒絕解決原告的生活起居問題。
2、以分家析產不均為理由推卸贍養義務。農村贍養糾紛中最常見的證據之一就是“分家協議”,在家庭長輩或村鄰的見證下父母以及子女對家產的分配及贍養問題作出安排,這符合農村的風俗,但過于將分得的家產和贍養的義務聯系在一起,導致日后矛盾產生時,子女以分家不均為由推卸責任,這一理由到法院自然站不住腳,但若不起訴法院,老人則會由于既無子女照料又無自身財產保障,導致生活困難。另外分家協議中也存在一些普遍但有法律瑕疵的內容,例如“分別贍養”的約定,不同的子女對父母分開贍養,在一方去世后,對盡了贍養義務的子女,往往對協議上不歸自己贍養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
3、封建思想作怪,不接受老人再婚拒絕贍養。隨著社會的進步,老人再婚的社會大環境比以往寬松許多,但往往反而是自己的子女不能接受,多加阻礙,認為老人再婚影響面子,是不光彩的事情,認為父或母再婚后給生活費,其中一部分是給了與自己無關的人而拒給或者不愿意提供住房給“外人”居住,導致贍養糾紛。
上述農村贍養糾紛的起因是多方面的,但從社會整體來看道德缺失、法律意識淡漠、農村社會保障體制不完善則是根本原因的,為鈍化家庭內部矛盾,妥善解決農村老人贍養糾紛,我庭審判人員總結了如下幾條經驗。
1、不同起因的贍養糾紛采取不同的調解方法。由于贍養糾紛屬于家庭內部糾紛,除了法律更多的受道德的調控,所以贍養案件比起其他婚姻家庭類案件更加適宜調解解決,但許多贍養案件開庭時老人與子女之間、子女與子女之間大多會發生爭吵,互相指責,如何調解才能在短時間化解矛盾是關鍵的。在多子女推諉的情況下要區別各子女的實際經濟狀況,避免產生贍養責任均攤的誤會;在主要由于分家析產帶來矛盾的案件中要注意講明法律,區分分家產和贍養是不同的法律關系,重點做好認為分家不均的子女的思想疏導工作;對于再婚引起的贍養糾紛,要表明再婚是老人的權利,批判認為父母再婚有礙自己面子這一種落后的封建道德觀。
2、縮短案件審理周期,盡快解決老人生活起居問題。我庭審理的贍養糾紛90%以上是當庭調解成功,由于調解不存在上訴期的問題,子女必須立即按照調解書約定履行贍養義務,對于老人的贍養問題可以最快的得到解決,但是我們在庭審過程中曾有老人對法院效率表示不滿,經過了解發現是立案到開庭時間過長,一般間隔在20-23天,加上郵政快遞不能及時得到送達情況反饋有時會導致開庭的延誤,所以建議對于贍養案件法院可以開辟綠色通道,法院專人負責送達,一經送達便可以開展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庭前調解的作用,這將大大縮短辦案周期。
3、擴大案件審理效果,發揮案件教育警示作用。尊老愛幼是中國的傳統美德,拒絕贍養老人是會遭到社會譴責的行為,為擴大案件的社會效果,法院可以選擇典型案件到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當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既可以對案件中的子女起到教育作用,又可以宣傳法律,指導群眾自身以及基層調解組織解決贍養問題,營造農村良好的法制環境。
另外,我們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許多老人和子女對政府現有的老人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障、保險福利等政策完全不了解,這一方面是當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關部門的宣傳工作、服務工作還不到位,相關政策的規定限制較多、程序復雜,沒有真正做到“以人為本”,贍養老人是全社會應當關注的問題,真正改善滯后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讓所有老年人老有所養、安度晚年,這才更加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和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