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探析
作者:王祥遠 發布時間:2009-05-18 瀏覽次數:1478
摘要: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上對非訟事件類型和范圍的規定是很廣泛的,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其審理發揮了獨特的功能。相比較而言,長期以來我們在理論上對非訟事件的認識還不夠,立法上規定的非訟事件范圍還較為狹窄,限制了非訟事件審理的獨特功能的發揮,不符合客觀現實需要,因此有必要在理論和立法上對其予以關注。
關鍵詞:非訟事件 功能 類型和范圍 立法未來
根據民事事件性質的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把民事事件分為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兩種類型,并有審理訴訟事件的訴訟程序和審理非訟事件的非訟程序之分。在近代法典編纂運動之后,德國、日本、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開始對非訟程序進行單行立法,并在非訟程序法中明確規定了非訟事件的類型和范圍,如德國于1898年頒布了《非訟事件法》,在同一年日本頒布了《非訟事件程序法》,我國臺灣地區也在1964年頒布了《非訟事件法》。在法國、意大利、澳門等國家和地區,雖然沒有對非訟程序單行立法,但在民事訴訟法典中都用專章或專節對其進行規定。
但至今對什么是非訟事件還沒有統一明確的概念。“一般言之,非訟事件是指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權益,對私權關系之創設、變更、消滅,依申請或職權為必要干預的事件,其目的在于預防日后發生爭議,以維護社會安定。”[1](P10)
非訟,是相對于訴訟事件的訟爭性而言,無訟爭性即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是非訟事件的最重要特征。非訟事件雖無訟爭性,但需要國家對其干預,因此,非訟事件在性質上系國家干預私權關系的形成的事件。
另外,對非訟事件的理解一般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非訟事件是指專屬法院審理的,由法院行使審判權處理的事件,亦是本文研究的對象。廣義上的非訟事件,不僅把法院行使審判權處理的事件視為非訟事件,還把由法官辦理的調解、公證視為非訟事件,甚至把由行政機關辦理的一些登記活動也視為非訟事件。[2] (P299)
一、非訟事件的界定
民事事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再加上非訟事件的包含范圍甚廣且多種多樣,因此試想在本質上明確揭示什么是非訟事件,或在理論上確立一個嚴格區分訴訟事件與非訟事
件的統一標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的關系具有模糊性,迄今為止,對這個兩個領域的概念進行全面區分,并未獲得成功。”[3] (P20)日本大多數學者已放棄了在理論上對兩者的區別,中村英
在理論上對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的區分,雖然至今還尚未形成統一的標準,但是我們通過對非訟事件的綜合考察,還是可以找出非訟事件中的一些共同特征的:沒有對立的當事人就實質問題發生訟爭,公益性較濃厚,特需法官廣泛的裁量權,程序上需要簡易、迅速,具有繼續性等。[6](P445)這些特征能把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明顯區分開來,成為界定非訟事件的重要標準。
1、沒有對立的當事人就實質問題發生訟爭。非訟事件多無訟爭性,很多情況下,并不存在相對人,一般只是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確認某一事實,并不存在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爭議;即使存在相對人,也因為不是對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因此并不存在對立性。
2、公益性較濃厚。與訴訟事件一般屬于純粹的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糾紛不同,非訟事件的處理往往會影響到眾多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甚至是整個社會私法秩序的穩定,因此非訟事件具有較濃厚的公益性。
3、特需賦予法官廣泛的裁量權。非訟事件往往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公益性很強,法官在作出裁判時,需要追求妥當性,因此需要賦予法官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不能受到當事人請求的范圍、所主張的事實、提出的證據所拘束。
4、程序上需要簡易、迅速。非訟事件審理的直接目的就在于法院提早介入民事關系,來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如果非訟事件解決遲延,顯然很難達到預防糾紛的目的。同時,非訟事件中并沒有對立的當事人就實體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案情相對訴訟事件來說比較簡單,所以在程序制度設置上也不必要求象訴訟事件那樣嚴格復雜。
5、具有繼續性,需要法院依據實際情況作權宜性、創設性、展望性處理或撤銷、變更原裁判。非訟事件審理需要認定的事實,往往具有繼續性,很可能會發生情事變更,但一方面考慮到安定私法秩序的重要性,即使需要認定的事實還存在繼續性,也需要法院作出及時的臨時性認定,面向未來,以盡早創設和形成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預防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非訟事件具有較強的公益性,需要追求合目的性妥當性裁判,因此法院作出裁判不應象訴訟事件那樣對法院有羈束力,如發生情事變更,法院可以對原裁判作出撤銷或變更。
二、非訟事件的類型和范圍
綜合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非訟程序立法來看,它們規定的非訟事件的類型和范圍是很廣泛的,并且隨著時代的發展,非訟事件類型和范圍呈現不斷擴大趨勢。并有古典型非訟事件和現代型非訟事件之分。古典型非訟事件包括監護事件、遺產事件、登記記錄事件、收養事件、戶籍事件、船舶抵押事件、商事事件、物之保管事件等。[5](P80)而現代型非訟事件,主要包括法人的監督及維護事件、公司事件、信托事件、拍賣抵押物、海商事件等20世紀以來新出現的非訟事件類型,多涉及商法上規定的事項。
同時由于理論上很難統一對非訟事件的界定標準,再加上各國不同法政策的需要和立法傳統的影響,所以各國在立法上規定的非訟事件類型和范圍也有所不同。比較來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的非訟事件的范圍更為廣泛,類型也非常之多。
在日本的《非訟案件程序法》①中,對非訟事件的規定有民事非訟事件和商事非訟
事件之分,民事非訟事件包括法人成立解散事件、信托事件、審判上代位即訴前財產保全事件、保存、提存及鑒定事件、法人及夫妻依財產契約登記事件等。商事非訟事件包括公司及拍賣事件(含選任監事、召集股東大會、買賣股份價格的決定等)、公司債事件(含公司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許可申請、公司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認可申請等)、公司整頓事件(含整頓開始的申請、為整頓而選任檢查人、監督人等)、公司清算的事件(含選任解任清算人、選任文書保存人等)等。
在我國臺灣地區2005年修訂后的《非訟事件法》中規定的非訟事件有民事非訟事件、登記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商事非訟事件之分。民事非訟事件包括法人的監督及維護事件(含法人解散、選任清算人、解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選任臨時管理人等)、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指定證書保存人事件、信托事件等;登記事件包括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契約登記;家事非訟事件包括失蹤人財產管理、婚姻及親權、收養、監護、繼承事件等;商事非訟事件包括公司事件(含公司解散、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及檢查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公司重整程序之裁定等)、海商事件、票據事件等。
還需一提的是,非訟事件的類型往往也并不只局限于非訟程序法中規定的范圍,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公示催告、禁治產事件等,日本《民事訴訟法》中的公示催告,日本《家事審判法》中規定的禁治產事件、監護事件、收養許可事件等,我國臺灣《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示催告、禁治產及死亡宣告事件等,在實質上都屬非訟事件,具有一般非訟事件的特征。
當然,還由于對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的區分很難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督促還債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破產事件等性質較為特殊的一些事件類型,在判定其究竟是否屬于非訟事件時,常存在著爭議。
三、非訟事件審理的社會基礎
非訟事件審理在性質上體現了國家的公權力對私權關系形成的干預。大陸法系國家從19世紀末開始積極對非訟事件審理程序立法,蘊含了國家公權力的擴張和積極介入私權關系的要求。這與從19世紀末開始,夜警國家思想開始逐步退居幕后,取而代之要求國家積極活動并使之正當化的福利國家理念抬頭,是分不開的。福利思想的國家執政理念,要求國家為謀求社會利益和經濟發展的均衡,積極介入社會生活及經濟領域,干預公民之間的民事私權關系,因此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空間,個人的私權自治空間開始受到限制。
在民事訴訟領域,這種理念表現司法介入民事行為的范圍日漸擴大,特別是司法權對越來越多的私權關系的形成(發生、變更、消滅)進行干預。“基于司法的權威性和
國家代表的公信力,司法不僅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權要求裁判已經發生的爭議,而且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某些法律事實予以確認,進而使當事人的未來的民事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或消滅。”[7](P132)在談到德國非訟事件程序建立時,有的學者就認為,這種法律設計的后面,存在著國家作為市民的監護人介入生活的理念。[8](P245)
近代以來由于德、法等西方先進法制國家經過一百多年的法制建設,人們對司法的信賴感普遍增強,因此也相對較能寬容司法權力的擴大。同時由于社會生活中民事糾紛日益增多,社會矛盾形式多樣,人們也增大了對法院積極介入民事關系,預防紛爭的期待與需求。
四、非訟事件審理的獨特功能
法院審理非訟事件,代表國家權力積極干預私權關系的形成,可以及早安定私法秩序,以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保障民事交往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還可以起到疏減訴訟,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如經過非訟程序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可以及時保護申請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防止糾紛發生,減少訴訟;認定財產無主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可以防止財產因長期所有人不明成為他人爭奪的對象,而導致財產糾紛;公示催告程序中宣告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可以及時防止可能因冒領、兌付、票據交易而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如果經常發生且大量存在,既會增加現實生活及經濟秩序中的不安定因素,更難免會增加訴訟,也會造成當事人的訴累。[9](P91)
其次,法院審理的非訟事件,是那些非司法程序及方式不能對其發揮作用或者保護力弱的事項。以司法權對其加以保護,能夠更有效地實現法律對它們的影響和作用,從而達到使其受到法律規制以確認民事法律關系或某種事實狀態的功效。[9](P90) 如公司股東大會召集、公司董事監事任免、股份賣出許可等無實體權利爭議的公司事件,只有司法權的介入,通過法院審理才能更有利于使某一股東權行使享有的法定事實狀態得以確認、變更或消滅,從而實現股東應有的權利。同時基于司法的嚴謹性和權威性,相比其它非司法程序及方式而言,法院審理非訟事件,無疑能更充分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裁判結果更能代表國家的公信力。
從司法救濟角度來說,非訟事件的審理擴大了公民裁判請求權的范圍,除了因受到現實的侵害而產生的司法救濟權利外,公民的預防性救濟權利也可以得以實現,使公民的民事權益得到了更全面更充分的司法保障,符合現代司法救濟理念。
五、我國非訟事件的立法現狀及原因分析
受立法傳統和立法政策的影響,我們把非訟事件審理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視為特別程序來對待,相比較德、日等國及我國臺灣地區而言,我們在特別程序中規定的非訟事件的類型和范圍還是很狹窄的。非訟事件的類型主要限于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指定失蹤人的財管理人、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認定財產無主等為數不多的幾種民事事件。如要究其原因,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國外法中規定為非訟事件的許多事項,在我國則由行政機關或公證機關受理。如在日本《非訟事件程序法》和我國臺灣地區《非訟事件法》中規定為非訟事件的法人登記事項、認可收養事項,在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為非訟事件的更正身份證書
事項,在我國則由行政機關受理。在日本《非訟事件程序法》中規定為非訟事件的提存事項,在日本《非訟事件程序法》和我國臺灣地區《非訟事件法》中規定為非訟事件的夫妻財產登記事項,在俄羅斯《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為非訟事件的一些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確認,在我國則由公證機關受理。
2、在國外法中,認為本質上具有非訟性質依非訟程序處理的事件,在我國立法上則規定為訴訟事件按訴訟程序處理。例如我國臺灣地區《非訟事件法》中規定為非訟事件的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事件,在我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中,則規定按普通訴訟程序處理。例如在日本《非訟案件程序法》中規定為非訟事件的審判上代位事件即訴前保全,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則是作為訴訟程序中的臨時救濟措施。
3、實體法上的缺失。非訟事件的類型在本質上來源于實體法上的規定。綜合比較大陸法系國家的實體法和非訟程序法中規定的非訟事件類型來看,正是在實體法中規定的對許多實體權利上并無爭議的民事事件,但可以由法院受理的情形,才成為了非訟事件的源泉和基礎。在非訟事件類型較為廣泛我國臺灣和日本,它們的民法和商法中,對實體權利上并無爭議的民事事件,但可以由法院受理的情形的規定是很廣泛的,涉及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認定、公民身份關系和法律地位的認定、財產管理、信托、法人監督、拍賣抵押物、公司監督、公司清算等許多事項。而我國實體法上對這類情形規定的范圍相對較窄,主要限于公民身份關系和法律地位的認定。
我國現行法律上的非訟事范圍過于狹窄,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果非訟事件范圍過窄的話,有一些事件得不到恰當處理,法院不管,其他機關也不管,這就難免隱藏糾紛隱患,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私法秩序。[10](P436)
六、我國非訟事件的立法未來
前面已闡述,非訟事件的審理對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疏減訴訟和節約司法資源,以及擴大公民的裁判請求權范圍,給予其更全充分的司法救濟,具有獨特的功能。而我們目前在立法上規定的非訟事件范圍還是很狹窄的,使這一獨特功能的發揮受到了限制,不符合我們今天亟待解決民事糾紛數量日益增多而司法資源有限這一矛盾的客觀現實需要,亦不符合擴大公民裁判請求權,使其預防性救濟權利得以實現的現代司法救濟理念。因此我們今后不應再僅僅局限于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中,討論哪些民事事件在本質上應屬于非訟事件;而需要在借鑒國外的非訟事件理論和非訟事件立法的基礎上,把增加非訟事件類型,擴大非訟事件范圍作為將來的一個立法目標。當然如何增加非訟事件類型,擴大非訟事件范圍,還有待于在理論上進行深入探討。對此,作者認為:
1、現行法律上規定的屬行政機關、公證機關受理的具有非訟性質的事件,原則上不應為了擴大非訟事件范圍而改為由法院受理。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行立法政策的需要,因為我國目前的司法資源本來就存在不足,如再把本來屬行政機關、公證機關受理的具有非訟性質的事件劃歸法院受理,則會造成法院審理案件的數量過大,過多的消耗有限的司法資源。
當然對于原先屬于公證機關,行政機關受理的具有非訟性質的事件,但實踐證明亟待需要司法權介入的,以及本質上具有非訟性質的事件,而在現行法律上規定按訴訟程序審理或沒有明確規定審理程序的,則應盡快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將其明確為非訟事件類型,使其歸屬非訟事件審理程序的適用范圍。
2、與德、日等國及我國臺灣、澳門地區立法中規定的非訟事件類型相比,我們對公司監督、公司清算等和公司有關的商事非訟事件類型規定的甚少,是我們立法上最缺少的非訟事件類型,已無法滿足現代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實踐證明,它們如果沒有司法權的干預,股東權利實現很難得到保障。因此作者認為增加商事非訟事件類型,應成為我們將來理論研究和立法重點。
3、前面已所述,實體法上的規定是非訟事件的源泉和基礎。因此需要增加的非訟事件類型,須首先通過完善實體法,來擴大法院審理并無實體權利之爭的民事事件的情形。其次,非訟事件在性質上是國家權力對私權關系形成的干預,和民事活動的自治原則是相矛盾的,因此非訟事件的類型在立法上必須明確,以限制訴訟實踐中法院的自由裁量,避免造成對社會生活中民事私權關系的過分干預。
當然還要說明的是,非訟事件審理功能的發揮,除了需要增加非訟事件類型,擴大非訟事件范圍外,還和構建、完善適合非訟事件性質、特征的非訟程序規則是分不開的,作者在此不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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