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審結一起因肇事車輛未投交強險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令車主李某對原告王某15萬余元的各項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限額以外部分由司機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明,200852被告李某向張某借用轎車一輛,當日李某在駕駛途中不慎將原告王某撞傷,后王某被送入醫院搶救治療,住院68天,共花去各項醫療費用8萬余元。該起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李某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王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9級傷殘。又查明該車輛未投交強險。今年初,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車主張某及司機李某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因張某所駕車輛系李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對車輛借用人張某在事故中對王某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由投保義務人李某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限額的部分,應由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