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一起矛盾較大的租賃合同執行案件在鎮江潤州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妥善得以解決。被執行人已騰空房屋,自行遷讓。

2006913,鎮江市中恒船舶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恒公司)與趙春燕簽訂協議一份,約定,由中恒公司提供本市電力路2號門面房的第二層樓房(面積1400平方米)給趙春燕使用,使用期限自200610162011630止,趙春燕于每月5日前向中恒公司支付5萬元,水、電費由趙春燕承擔。協議訂立后,趙春燕自20071月起開始拖欠房租及水電費用,中恒公司起訴到潤州法院,要求:趙春燕立即遷讓本市電力路2號門面房的第二層樓房;趙春燕支付租金200000元。2008630,潤州法院一審判決趙春燕從電力路2號門面房的第二層樓房中自行遷出;趙春燕給付中恒公司租金200000元;中恒公司補償趙春燕247972元。后趙春燕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二審予以維持。趙春燕仍然不服二審判決,四處上訪。

20081110,中恒公司向潤州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孫國根負責執行該案,并于第二天即向趙春燕發出執行通知,但其未予自動履行。經過實地走訪執行現場,執行法官了解到趙春燕及其母均居住在電力路2號門面房的第二層樓房內,趙春燕稱自己無房居住,一家三口全部居住在此,沒有地方可搬,并稱自己已經向省高院申訴。趙春燕本人患有心臟病,其母已經76歲,如果予以強制執行,可能會引發極大的矛盾。而中恒公司屬于特困企業,從起訴到申請執行已經一年五個月,趙春燕一直不肯交出房產,給中恒公司帶來巨大損失,已經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轉,職工的兩金也難以按時交納。考慮到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面臨的實際困難,只有著力于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使雙方互讓一步,迅速解決該案才不致于使雙方的矛盾更加激化。為確保案件順利執行,執行法官奔波于雙方之間,僅談話筆錄就作了十幾份,雙方均對法院以人為本的務實工作作風,對該案的傾心協調表示敬佩和感謝,最終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書。趙春燕于200958前騰空了房屋,中恒公司也如期將補償款打入法院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