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法院反映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敗訴率居高不下亟需引起重視
作者:吳杏萍 吳洲平 發布時間:2009-05-14 瀏覽次數:1094
2006年至2008年,宜興法院分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7件、73件、253件,其中用人單位勝訴的案件分別僅6件、4件、23件,用人單位的敗訴率均在90%以上。日前,宜興法院針對這一現狀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對策。
一、主要原因
1、企業內部管理不規范,不嚴格依法用工。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政策隨意性較強,忽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對涉及與勞動者建立、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等重大事項的,不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違反法律關于工時、工資、工傷等的強行性規定,不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情況時有發生,致使勞動者的職業保障難以落實。
2、企業為降低成本,寧愿承擔敗訴風險。一些企業認為,如果完全依法進行勞動用工,生產成本將遠遠超出其實際承受能力,于是出于對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業不惜承擔敗訴的風險,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有意甚至惡意規避法律,違法用工,以此來獲取最大利潤。
3、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維權成本大大降低。法律及司法解釋從程序上作出了有利于勞動者的規定, 如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不收費、訴訟每件交納10元,在工資、加班時間等問題上將舉證責任分配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僅降低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也降低了維權成本,使勞動者維權相對容易。
二、對策
1、加強勞動法制宣傳,積極培育誠信企業。結合《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企業大力宣傳合法用工、科學管理、誠信經營的優勢所在,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使其明確“守法是最低成本,違法是最高成本”的利害關系,引導其走上“深化自律、以誠取信,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健康發展之路,營造“一人為本,和諧用工”的良好氛圍,樹立《勞動合同法》所倡導的合法用工勞資理念,實現勞資雙贏。
2、實行訴調對接機制,努力構建大調解網絡。建立以法院、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和總工會為核心的,由各鄉鎮、園區與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工會負責人、企業為特約聯絡員,以及由公安、工商等調解組織和部門參加的多元化勞動爭議處理聯動機構,實現優勢互補,落實全面、全程調解原則,形成社會調解、工會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的大調解網絡,實現勞動爭議的大調解、小裁決的糾紛處理格局,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重心前移,盡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源頭、解決在基層,最大限度地降低當事人雙方的對抗性,使勞動爭議處理融入到綜合治理之中。
3、加大勞動監察力度,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大對勞動監察的執法力度,重點查處企業違法用工的行為,敦促其及時整改,合法用工。同時,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引導企業轉變經營理念,幫助其彌補人事體制漏洞,規范經營管理模式,提高企業自我處理糾紛的能力。
4、加強基層調研工作,打造和諧勞動市場。《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實施條例正式頒行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原有的利益格局與力量對比產生重大變化,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屢屢敗訴正是其在法院實際審判工作中的切實反映。為構建和維護公平、誠信的勞動力市場秩序,最高法院、人大和政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入基層,加大調研力度,總結成功經驗,有針對性地出臺措施或采取靈活方式,著力實現勞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