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送達”概述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狀、傳票、訴訟須知、訴訟風險告知書、裁判文書等法律文件或司法文件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以下統稱當事人)的行為,是法院的一種職權行為。送達貫穿于整個訴訟活動,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送達的作用在于將訴訟文書以合法的方式送達給受送達人,使其了解文書的內容,及時按照法定程序參加訴訟,使訴訟得以正常、有序和及時的進行。送達對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法院具有雙重的作用:受送達人收到人民法院合法送達的訴訟文書后,應當按照訴訟文書上載明的期限參加各項訴訟活動,否則將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只有按民訴法的規定將訴訟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后,才能依次起動其它相關  的訴訟程序,否則將違反程序的正當性要求,損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  我國民訴法第77條至84條規定了送達的五種方式,即直接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在送達中,前三種是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與受送達人,是民事訴訟中最主要的送達方式,后兩種方式只有在直接送達確有困難時才使用,是對前兩種方式的補充。

然而,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的加劇,市場主體流轉速度的加快,民事案件的迅猛增長,《民事訴訟法》中送達方式的規定的滯后性日益顯現出來,法院在送達上耗費著越來越多的人力、物力,送達難已經成為制約辦案效率的一大難題,送達難已經成為執行難后的又一個困擾各級法院的難題。

二、當前民事訴訟“送達難”的表現及成因

在審判活動中,因送達不能導致訴訟遲延,效率低下是目前困擾我國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主要問題之一,下面逐一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一)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法院工作人員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或他的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配合法院工作,一見是法院來車、來人就躲著不見,使法院找不到當事人而無法直接送達;2、相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詳或有誤,導致法院送達撲空;3、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鄰居等由于種種原因,不愿幫法院指認當事人或其確切地址,致使法院找不到當事人或其住所地而無法直接送達; 4、由于城市拆遷的原因,當事人提起訴訟后,法院按當事人提供的地址根本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原告和法院也無法查找到受送達人新的住所;5、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愿、不敢見法院送達人員,而其收發室、辦公室、值班室等處的工作人員又因未得到領導同意不予接收,致法院不能直接送達。6、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作為訴訟主體依然存在,但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多數情況下名存實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下落不明,難以送達。直接送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有: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員流動性加大,致使當事人經常不住居住地、住所地;2、當前大部門公民(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其鄰里)的法律素質不高,法制意識不強,不配合法院工作;3、立法不詳細、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直接送達的途徑過少。

(二)委托送達。委托送達是為了解決法院之間異地送達問題,由受理訴訟的法院委托其它人民法院或其它相關機構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后,由受委托法院或其它相關機構將送達回執寄予受理案件的法院的一種送達方式。委托送達突出問題表現在受委托法院送達不積極、主主動,一般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送達。其主要原因在于:1、有的受委托法院存在地方保護現象;2、受委托法院墊付的送達費用由誰負擔,規定不明;3、受委托法院責任心不強,缺乏大局觀念。

(三)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受送達人或有義務接受送達的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是:1、基層組織范圍規定不詳,是僅指基層政府機關,還是包括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各種基層機關;2、幾乎所有的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受邀到現場協助,致使留置送達幾成虛設;3、有的送達人為了節省送達時間、成本,邀請不到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時,就邀請相對方當事人做見證人,這又為訴訟程序的合法性、正當性埋下了隱患。

(四)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通過郵局寄送給受送達人的一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中存在的問題有:1、時間長。特別是送達回證、郵寄回執返回法院時間較長,甚至查找不到,有些案件舉證通知、開庭傳票寄出后直至舉證期限滿交換證據、開庭時仍未收到回執,導致因無法按時進行正常的訴訟程序而使訴訟延期;2、費用高。目前帶有回執的郵寄送達方式只有特快專遞和掛號信兩種,而特快專遞相應又比較快一些,但費用過高,特別是對于那些案件多、經濟條件不好的基層法院來說,更是不敢過多使用;3、拒收比例高。特快專遞、掛號信上均顯示投寄單位,而當事人一旦發現是法院寄來的開庭傳票、判決書等司法文書,往往借故拒收,以拖延訴訟;而如果不在特快專遞、掛號信上注明是法院郵寄的相關司法文書,則法院又難以證明已向當事人送達了相關文書,導致訴訟程序不完善。

(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法院采用其他送達方式不能送達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時,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公諸于眾,經過一段時間既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時間過長。無論以何種方式公告,均需滿六十日方視為送達,雖然公告送達不計入審限,但對訴訟程序的拖延是顯而易見的;2、公告送達的做法不夠統一規范。公告的地點、媒體、存卷的方式、公告發布的起始點在實踐中均不一致,且相當混亂。導致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明,司法不規范。

三、化解“送達難”問題的對策建議

由于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造成的法治環境改變,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送達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法院日益繁重的審判執行工作的需要,加之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還有待建立,司法實踐中的送達難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部分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訴訟當事人造成的。因此,完善立法、改革送達機制、樹立誠信意識和訴訟主體意識、保護善良的當事人、懲戒惡意訴訟行為,是解決送達難問題的必由之路。

(一)賦予當事人送達方式的選擇權。授權當事人選擇送達方式體現了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尊重,同時淡化了審判的職權主義色彩。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首選直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由法院依職權確定其他的送達方式。長期以來,法院在送達過程中的辛勞和占用的審判資源是有目共睹的。但正如所有的付出未必都會帶來正相關效應,從理論的角度看,由法院依職權單方確定的送達方式有可能送達成本高昂卻未必對癥下藥,即不一定是最適宜的。實踐中的 “送達難現象正是送達制度僵硬、缺乏彈性的體現。因此,在送達程序中吸收合意因子,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一方面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淡化了法院的職權主義色彩,再一方面還可起到利用程序增加當事人對訴訟結果接受程度的效果。

(二)完善法院內部送達工作機制。在現行司法體制下,首先,應盡快明確法院內部的送達主體,不再由法官直接參與送達,讓法官從繁瑣的司法輔助事務中解脫出來,如可以借全國范圍內推廣法官助理制度之機,配備若干法官助理,專門從事輔助性審判工作,實現送達人員的專業化,提高送達效率。其次,最高法院可作出相關規定,強化委托送達的責任機制,對委托送達中協助不力的法院及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以保障委托送達制度的落實。

(三)建立送達地址申報制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起訴或答辯時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自然人的住所地或所在工作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場所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按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進行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時,若因當事人提供地址不準確,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受訴法院等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而導致不能送達的,直接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產生送達的法律后果。如果當事人拒不告知受訴法院自己的送達地址,經法院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法律后果后仍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以該當事人戶籍登記(自然人)或工商登記(法人或其他組織)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依此方式送達,若當事人未能實際接收到訴訟文書,則以直接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產生送達的法律后果。

四)設立強制指定接收人制度。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受訴法院轄區均無住所、辦公地址,且其提供的送達地址不便于法院郵寄送達時,法院可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該當事人委托住在本轄區內的人代為收受應送達給他的議論文書,送達給代收人的法律后果視為送達給當事人。

(五)增設隨時送達制度。為加強送達力度,解決送達難問題,建議借鑒德國、日本等國的經驗,增設隨時送達制度。規定法院在任何地方遇見受送達人時可以當場送達,而不再局限于法律規定的送達地點。

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委托、留置、公告等送達方式。例如:擴大代收人的范圍;擴大留置場所的范圍至送達場所充分利用錄音、影像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留置送達的方式;取消見證人制度;統一規定公告送達的媒體級別、期限、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