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交通事故發生已有五年,再次提起訴訟能否獲得賠償?日前,惠山區法院洛社法庭依法審結了一起因交通事故發生后二次治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提出訴訟賠償的案件。

涉訴交通事故發生于200334,原告張某駕駛的摩托車與被告圣某駕駛的大貨車相撞,致使張某多處骨折。同年4月,張某即訴至惠山法院,要求圣某賠償其因第一次醫療手術產生的相關費用,后法院依法作出裁決,并準許其于第二次手術后再主張傷殘賠償金等賠償費用。此后,原告于2003年至2007年間逐年至醫院門診復查,復查意見均建議繼續門診,200710月,經醫院再次門診,建議可擇期手術,張某遂于20081月進行了第二次手術。同年7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圣某賠償其因第二次手術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殘疾賠償金等。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關于原告張某的訴訟是否已超過時效,即張某是否能取得勝訴權爭議頗大。根據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現張某提起訴訟已時隔五年,那么張某還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得到賠償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第一次手術治療后即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后張某遵醫囑,持續至醫院復診,并根據醫囑情況于2008年進行了第二次手術治療,則其治療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且該治療的持續性完全取決于治療醫院的診療情況。其第二次手術治療發生于20081月,即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持續發生至20081月,后其于20087月即就第二次手術治療后產生的相關賠償費用訴至法院,未超出訴訟時效。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張某現主張要求圣某承擔賠償費用的意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