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某縣級市法院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上級法院要求,會同司法局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新一屆人民陪審員55名,分別定崗10個“一線”審判部門。其中,退休人員7名,街道居民1名,村支書、主任6名,居委會民調主任7名,在職黨政企業干部34名。

一、去年某縣級市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情況

該院共有24名人民陪審員參與355件案件的審理,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率為6%,其中有3名人民陪審員參與194件刑事案件的審理,有21名人民陪審員參與161件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參與法院審理案件的陪審員所占全院整個陪審員的43.6%,在參與案件審理的這24名陪審員中,退休干部、民調主任的陪審員占83%

二、人民陪審員參審率低的原因

一是部分人民陪審員對參與陪審制度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有部分陪審員認為,被任命為人民陪審員只是作為一種政治待遇享受,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案件審理只是陪而不審的裝飾,沒有實質意義。

二是沒有建立有效的人民陪審員管理機制。由于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陪審員無行政、組織隸屬關系,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實際上很難到位。

三是人民陪審員陪審時間與自身工作時間易發生沖突。由于該院有一半以上的人民陪審員是在職的黨政企業干部,參與陪審時間與自己工作時間常常發生沖突,而不能參與案件的審理,一次次延誤案件的審理,影響了法院案件的排期開庭效果,使得法官在考慮陪審員是否參與合議庭陪審時,產生顧慮,往往會放棄通知在職黨政企業干部參與合議庭陪審,因而減少了這部分陪審員參與陪審的機會。

四是經費保障不足。審判實踐中,人民陪審員的補助偏低,難以彌補人民陪審員的實際支出和因參與庭審所失去的經濟利益,影響了陪審員參與陪審的積極性,降低了人民陪審員出庭率。

三、針對以上原因,東臺市人民法院積極探索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陪審的新路子,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對策性措施

1、為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得到有效落實,與市司法局聯合下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并結合該院實際情況,制定了《東臺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使用考核實施辦法》,對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專業技能、培訓服務、管理監督、操作程序等作了詳盡規定。根據陪審員職業特點和個人特長等進行分類選崗,并在任期內相應穩定,使人民陪審員根據自身情況可以更準確地把握調解方向和重點,從而起到了能及時參與庭審,化解重大矛盾糾紛,促使案件調解率大大提高,分類合理使用人民陪審員,既可以緩解法院辦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解決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特殊案件審理的需求,同時又能提高法院社會形象,亦拓展了社會監督的渠道。

2、為保障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該院人民陪審員實施辦法規定,在本院政治處設立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辦公室,各庭使用人民陪審員須報送政治處安排,各庭使用每名陪審員每年不得少于5件,每季末將部門使用陪審員情況書面報送政治處,并附相關依據,作為陪審費用的支出憑據,同時,對人民陪審員的日常管理情況,政治處將適時予以通報。

3、為便于人民陪審員進行公務活動,該院還安排專項經費為人民陪審員訂做統一制服和人民陪審員工作胸牌,發放工作證。不僅提升了庭審形象,又規范了執法行為。

4、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案件的前期工作要認真作好安排,要求各部門要提前三至五天通知人民陪審員來法院閱卷,了解案情,并由主審法官將案件中有關情況進行必要的釋明,使人民陪審員對案件做到胸中有數,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和合議打好基礎。在審判活動中,使得每名陪審員均能真正身心俱在地參與陪審,要求法官應多聽取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陪審員在社會經驗、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優勢,延伸人民陪審員的職能。

5、政治處還根據審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出人民陪審員的年度培訓計劃,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適用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為人民陪審員建立業績檔案,是該院管理使用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又一特色,他們根據每名人民陪審員參審業績,每年將評選出人民陪審員先進工作者3-4名、予以表彰,并給予適當的獎勵,并通報其所在單位,進一步調動了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