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因交通事故撞斷路邊電線桿,供電公司訴訟要求賠償。5月8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射陽供電公司財物損失費2000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射陽供電公司財物損失費1750元,給付評估費140元,合計1890元;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射陽供電公司財物損失費750元,給付評估費60元,合計810元。
2008年7月31日15時1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李某所有的轎車,沿射陽縣境內黃興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黃興線與海堤路交叉路口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告陳某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撞,之后陳某駕駛的轎車又撞上行人張某和路旁出售泥螺的攤販以及交叉路口北邊路東電線桿,電線桿斷裂后撞上包某的房屋,造成事故,致行人張某和路旁攤販受傷,兩車損壞,攤販的泥螺、路邊電線桿和包某的房屋受損。同年8月16日,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本次事故對原告射陽供電公司所有財物路邊受損的電線桿未能賠償,故射陽供電公司訴訟法院要求賠償。經(jīng)射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的財物損失作出價格鑒定評估總值為4527元,原告用去鑒定費用200元。
被告王某駕駛的向李某借用的車輛在安邦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期限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19日,該車輛的交強險財物損失限額賠償款2000元,因本次事故,安邦公司在另案已實際賠償;被告陳某駕駛的車輛在人保鹽城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期限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10月26日。
法院審理認為,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納。對原告主張的財物損失4500元,被告王某、陳某依法應予賠償;因被告陳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亦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2000元的責任,余額2500元及原告的評估費用200元,應由被告被告王某、陳某按責賠償。
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