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工作中的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周繼舜 發布時間:2009-05-11 瀏覽次數:1108
訴訟調解是中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基本的訴訟制度。它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民事權益的活動和結案方式。它既是中國司法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同時又是中國社會數千年以來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積淀和濃縮。它不僅具有定紛止爭、維護穩定之功能,同時在構建和諧社會方面亦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并被譽為“東方經驗”,為中外學者所推崇。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訴訟調解工作同樣如此。司法實踐也證明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的同時也出現諸多的問題。
一、程序弱化?!睹袷略V訟法》關于調解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操作程序。一方面造成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存在隨意性。另一方面產生當事人的隨意性,調解有時成為當事人拖延訴訟以達到其不當目的的途徑。
二、強迫調解的問題。調解應貫徹自愿、平等的原則,但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卻有些審判人員和因各種主、客觀因素強迫調解,主要表現在:以判壓調、以拘壓調、以調代證等方面。
三、違法調解的問題。調解必須依法進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違背法律規定進行調解,以調解掩蓋不合法行為。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可能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同時現行法律對案外人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還不完善。
四、不利于法律意識的培養。調解往往不必查明案件事實,分清當事人之間的責任,不必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做出判斷,調解不利于培養當事人法律意識的培養。
面對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如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調解工作成為關鍵。筆者認為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化調解意識。這是加強調解工作的前提條件。提高法官的調解意識和調解自覺性是人民法院加強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加強基層法院的調解意識更是重中之重。以立案調解為重點,提高庭前調解率;以庭前、庭中、庭后調解為核心,提高調解成功率。
第二、規范調解程序。針對程序弱化導致調解工作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應當進一步規范調解程序,確保調解有序高效進行。一是進一步細化應當調解的案件、可以調解的案件和不得調解的案件類型。擴大調解案件適用范圍,這樣就可以使大量案件通過調解予以解決,減少開庭案件數量,降低訴訟成本。二是設立速裁庭與庭前調解制度,庭前進行專門的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案件進入開庭程序。三是設定調解的時間要求,避免久調不決。四是建立調解履行擔保機制和激勵機制,豐富調解內容,促進自動履行。五是完善對案外人權益的保護制度。
第三、拓寬調解范圍,形成調解合力。加強執行和解工作,堅持在自愿、合法、公開和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執行和解工作,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對可能影響社會安定的群體性或疑難復雜案件,因案制宜地開展執行和解工作。
第四、提高調解水平。一要積極構建學習交流平臺,提高法官調解水平。積極開展調解技能培訓活動,運用“法官教法官”的方法,由經驗豐富的法官為干警傳授寶貴的調解技巧和方法。二是要表彰調解工作先進典型,提高調解工作的積極性。三是要建立重大案件院長、庭長參與調解制度。對社會特別關注或其他重大敏感案件,判決結案雙方當事人證據都不很扎實,法律、政策規定不明確,判決結案難以平息糾紛的民事案件,由院領導參與協調,并指定庭長主持調解,引導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
第五、建立和完善調解激勵機制。按照盡可能通過調解結案的思路來看,除了要提高法官的調解能力外,還要鼓勵當事人選擇調解程序,建立必要的調解激勵機制也很重要。調解激勵機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充分考慮訴訟成本,適當地減少調解結案的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二是要建立調解履行的擔保機制或者激勵機制。調解多數情況下是當事人妥協的結果,對于權利人來說就是放棄部分權利,其目的在于盡快取回自己的利益。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設立擔保,以確保債務人能夠按照協議及時全面清償債務。
第六、進一步完善錯案追究制度,對違法、強行做當事人的工作,違反程序的調解要追究法官的錯案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保證調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正確有效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