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摩托未戴頭盔 事故無責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作者:龔甬鈺 發布時間:2009-05-08 瀏覽次數:797
本網無錫訊:日前,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丁某雖對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但由于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核減了侵權人10%的賠償責任。這份判決明確告知人們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未按法律規定乘坐摩托車時佩戴頭盔,且超過核定人數乘坐,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應核減侵權人10%的賠償責任。法院核定丁某的損失總額為389451元,扣除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交強險限額內的費用36666元,丁某自行承擔35278.50元損失。
長期以來,在多數情況下,交通事故中負責任的一方,要賠償無責任一方的全部損失。這就給人們造成一種思維定勢,即交通事故責任就等同于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實際,交通事故責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同的,主要體現在:前者闡明的是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當事人應承擔何種責任,而不問對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當事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后者關注的是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本案而言,蔣某與貨車駕駛員分別承擔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但不等于他們一定要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丁某作為乘坐人在案發時未戴安全頭盔,且超過核定人數乘坐,違反了交通法規,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法院判決丁某承擔一定的損失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