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眾遭人謾罵 侵犯名譽獲賠
作者:陳凱 發布時間:2009-05-08 瀏覽次數:759
本網南通訊:因當眾遭人謾罵而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陸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向原告張某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查確定),原告張某的其它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原、被告系同組南北宅鄰居。2008年8月初,因被告父親與他人發生糾紛,啟東市公安機關到當地去調解時,向站在路旁的原告問路,原告告知后,在民警尋找過程中,被告跟在其后,在跑到原告家宅東山頭時,被告隨口罵了“偷姑佬X”。次日,公安機關到當地村委會調解被告父親與他人的糾紛案過程中,原告想說明不是她叫派出所人來時,被告沖進辦公室罵原告“偷姑佬X”,原告反問其罵誰時,被告連罵原告幾句。在場的調解人員和村干部將被告拉出辦公室才平息事態。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在有關部門調處糾紛過程中,在公開場合謾罵原告,在當地造成了一定影響。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法院予以準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的依據不足,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