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個交通事故官司,往往要耗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如果受害人指望賠償款來治療,很容易耽誤;而即便打贏了,很多時候受害人也拿不到錢;理賠時保險公司也會推三阻四。日前,省高院發布“江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聯動化解機制的調研報告”,今后,我省將推廣由交巡警、法院、保險行業協會聯動,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統一交通事故賠償案的責任認定和賠償標準。

  據省高院民一庭法官介紹,為維護受害人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省高院、省公安廳、江蘇保監局聯合下發文件,推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聯動處理,要求基層法院在交管部門設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統一責任認定和賠償標準,由此形成快速聯動化解機制。

  責任認定方面,省高院出臺了專門意見,對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明確由當事人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區分事故性質來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這里,我省規定,一般可根據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過錯,按比例承擔賠償: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6、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按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外,賠償標準也進一步統一。我省公安、法院、保險行業協會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的賠償項目的具體計算標準,目前已達成共識,比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