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繼母未答應給其買房,狠心兒竟欲與母同歸于盡。近日,江蘇省響水法院對這起罕見弒母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中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因對繼母鄭某不幫其買房心生怨恨,于2008116日下午在響水縣城購買了塑料壺和汽油(5左右),準備與鄭某同歸于盡。當晚6時許,被告人李某至父母住處,再次向鄭某提出買房要求,遭到拒絕后,被告人李某拽住鄭某,將汽油澆在鄭某及自己的身上,并掏出打火機欲點火。后在鄭某跪下哀求并答應給錢買房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才放開鄭某,鄭某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鄭某肢體損傷屬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向其繼母鄭某賠禮道歉,鄭某對其也表示原諒。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糾紛欲與其繼母鄭某同歸于盡,在著手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致被害人鄭某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中止。被告人李某系中止犯,因造成了被害人鄭某輕微傷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本案系家庭糾紛引起,且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并得到被害人諒解,結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逐對其判處上述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