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吳中:能動司法助企業再生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5-07 瀏覽次數:2380
蘇州吳中:能動司法助企業再生
本報記者 婁銀生 本報通訊員 錢東輝 朱 姝
通過司法重整,幫助企業再生,相比過去的破產清算直接宣告企業死亡,要耗時費力。但一旦重整成功,既能救活企業,保住職工工作,又可以讓各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實現最大化,意義重大。在全球金融危機中,江蘇省蘇州市“雅新”公司的再生,是該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對我國新破產法的有益實踐,闖出了司法重整保護企業的新路。
陽春三月,記者在蘇州市吳中區的雅新電子(蘇州)有限公司、雅新線路板(蘇州)有限公司見到,碩大的廠區生產活動繁忙而有序,很難想像一年前的情景:共有7000多名職工的這兩家企業失去了掌舵人,負債20億元人民幣,銀行賬戶被各地法院查封凍結,債權人聞聲紛紛上門索債,企業四面楚歌,瀕臨“死亡”。
“兩公司資不抵債,如果宣布破產,其巨大的損失將由銀行承擔,破產清算最多只能收回20%,而15家銀行債權人的貸款就有14.6億元。”銀行方面十分擔憂。在市、區有關部門的幫助下,雅新公司本想重組自救,但未成功。“新破產法的施行成為一個重大的轉機”。去年4月,吳中法院決定探索新法,通過司法重整企業。可遭遇到的第一道難題是,如何既順利接管公司,又不造成大震蕩。在法院全力指導下,優選管理人團隊,世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永”24小時不間斷,用最短時間完成接管。
能否解除對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措施,讓企業先運轉起來,這是第二道難題。然而,新破產法只規定了破產企業可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吳中法院一周內經層層請示,最終得到的答復是:“吳中法院司法重整可以適用。”而第三道難題則是,是否有投資者愿意“買單”,將最終決定重整能否成功。在法院監督下,經國內外媒體發布了引進投資者的廣告,進入候選的泰格必有德電子有限公司贏得了主要債權人接納。
智慧伴隨著一路艱辛。去年12月19日,該案審判長陸雪昌敲下法槌,宣布重整案順利結束。據陸雪昌介紹,兩公司員工債權、稅款在今年4月前全額清償,所有債權人均將獲得100%的受償率,比破產提高80%。截至去年年底泰格必有德公司已收回應收賬款7000多萬元,沒有新增債務,現公司每月贏利500余萬元了。
在國際金融危機帶來嚴峻挑戰的背景下,該案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理論界及實務專家的高度關注。前不久,國內研究和審理破產案件的專家學者集聚吳中法院,對該案作進一步研討。破產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李曙光、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欣新一致認為,該案重整讓“企業不倒、債務不爛、職工不辭”等許多做法超前,是在法律框架內的有效探索,具有較高的研究與推廣價值。“在當前的特殊背景下,本案是當前國內處理比較成功的‘中國式’破產案件。”南京師范大學黨委書記、教授李浩解釋說,首先是司法提前介入,對破產重整提供了條件;二是地方政府適當介入,與市場保持一定距離;三是100%的債權清償,沒有出現債權打折市場。江蘇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方明分析認為,“這是國內首例將司法重整制度成功運用于非上市大型企業,是目前國內所有重整案中唯一沒有削債的案件,在目前金融危機深刻影響實體經濟的情勢下,這一成功摹本具有現實意義。”
“作為首例將重整制度運用于非上市大型企業的案例,吳中法院創新司法,具有在立法建議與實踐指導上的重要價值。”王欣新具體指出,該案在創新方面一是強制置換股權,二是組成銀行債權團,三是由債權人選定管理人,四是協調解除其它機關財產保全,五是程序上做到三個“同日”等,填補了破產法一些空白。針對該案中吳中法院確立了社會利益優先與公平對待、注重重整效率與依法審理、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當事人自治的四項原則。蘇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亞球談了自己的感受:在對企業重整中司法應怎樣發揮能動作用,雅新案是最好的例子,吳中法院做到了依法能動、靈活能動、對策能動、有限能動和協同能動。就新破產法實施一年多,特別是受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法院在審理不斷增多的破產案件中各種矛盾與利益的沖突將更尖銳、更突出的問題,李曙光教授興奮地談道:“司法權與行政權怎樣作為,在雅新案中司法權有限制地公平介入,而非大包大攬;政府和市場保持距離,行政權適當退出,凸顯司法權裁定作用;本例全案程序公開透明,預防了一些地方出于地方保護的重整欺詐現象。”
企業破產,事關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社會穩定。面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蔓延的情況,各種社會矛盾將逐漸凸顯、處理難度也將不斷加大的新形勢,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對雅新司法重整案例將進一步組織研究與總結,更好地為各地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借鑒。
20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