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分析當前勞務糾紛特點并提出對策
作者:高淳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5-06 瀏覽次數:1124
為切實維護勞務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高淳法院近期專門對2008年至2009年一季度審理的705件勞務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
經認真分析,高淳法院認為該類糾紛除了案件數量顯著增加以外,還具有以下五個突出特點:
1、原告法律意識薄弱、舉證能力不強。該類糾紛的原告多為農民工,他們大多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應法律意識,特別是證據收集意識薄弱,對于訴訟程序更是一知半解。
2、原告大多依靠提供勞務維持家中生計,所得勞動報酬占家庭收入的份額較大,整體抗風險能力不強,一旦自己勞動報酬不能及時結清,就會造成家中開支困難的連鎖反應,訴訟費用以及因訴訟支出的交通等其他費用也成了原告較重的一筆負擔。
3、群體性糾紛較多。已審結人數在30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5起,共涉及571人。
4、判決后執行不易。勞務糾紛就個體而言,訴訟標的額均不大,但被訴對象大多因經營困難或資金鏈出現問題而造成整體償付能力明顯不足,如足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對被告維持經營或繼續生存具有較大影響,所以不少被告采取拖、避等躲債方法,執行周期與難度因此加大。同時,也存在極少數惡意賴債現象。
5、受全球金融危機與國家宏觀經濟變化影響,該類糾紛并未因法院審理而呈減少趨勢,仍然繼續發生。其中管轄區域內勞動密集型的服裝加工、機械行業、建筑業受影響較大,所審理的勞務糾紛基本集中在上述行業。
對策:
1、針對此類糾紛原告法律意識薄弱、舉證能力不強的特點,給予適度舉證指導。審判人員承接案件后,盡量多和他們溝通,了解其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做好庭前告知工作,積極行使釋明權,尤其是注重講解舉證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盡可能避免農民工因法律意識薄弱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針對此類糾紛原告多經濟困難的特點,依法予以司法救助。依照有關司法救助的規定,依法對于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給予緩、減、免交訴訟費,為其順利訴訟提供保障。
3、針對此類糾紛群體性糾紛較多的特點,原則上指定專人審理。為保證同一類案件審理的規范性,確保審判尺度的統一化,指定專人進行審理。這樣,有利于案件的送達和審理,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并有利于方便掌握當事人的動態,了解相關案件信息。同時,有利于案件的統一排查,及時發現不穩定因素并予以化解。
4、針對此類糾紛判決后執行不易的特點,盡可能調解結案并督促履行。審判人員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及時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盡可能地開展調解工作。尤其是對勞務雇傭方,應多向其闡明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要求,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努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后,還督促用工單位及個人自覺履行給付勞務費的義務,使得務工者盡快拿到勞動報酬,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如果案件雙方當事人確實無法達成和解,則盡快進行判決,切實提高審判效率。
5、針對此類糾紛仍在繼續發生的特點,多做訴訟外工作化解矛盾。包括做好此類案件的法制宣傳工作,通過典型案例宣傳進一步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健全糾紛預防與應對機制,特別是對易發生勞務糾紛的行業,審判中一旦發現的普遍性、苗頭性、頑疾性問題,要求利用司法建議等形式多與用工企業和相關勞務保障部門溝通,促進相關企業和部門規范勞務雇傭行為,盡可能預防和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