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956,江蘇省南通港閘區法院調停中心調解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因前夫李某不履行離婚協議上的付款義務,前妻鄒某將其告上法庭。后在法庭調解下,雙方解除了離婚協議中的部分條款,并重新達成了分期付款協議。

鄒某與李某因性格不合,雙方自愿于2007年在當地某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其中有一款將位于通州市郊的一處農宅處分給了李某,協議中并約定李某應于2008年底前分期給付鄒某15萬元。協議簽訂時,李某即向鄒某給付了5萬元,但余款10萬元遲遲未付。在接到鄒某的起訴狀后,李某提出,離婚協議中處分給他的農宅,實際產權人是其父母,雙方對該房屋的處分是無權處分,李某實際上并未得到該房屋,因此要求相應減少其應給付鄒某的數額。在法庭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解除離婚協議中的無權處分條款,并在李某應給付鄒某的余款中扣除1萬元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