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睢寧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某、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20091215時許,被告人賈某在睢寧縣桃園鎮夢里水鄉浴室滋事,被睢寧縣公安局民警帶至桃園派出所調查處理,被告人賈某不接受調查,謾罵并拳打正在調查此案的民警王勇、曹金龍,強行逃離派出所,為阻礙民警將其帶回派出所,被告人賈某、孫某在桃園鎮某飯店門前采用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毆打民警曹金龍、陳兵及保安隊員胡攀登,造成幾名警員輕微傷,調查工作中斷。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賈某、孫某認罪態度較好,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據主審法官介紹,2009年以來,睢寧法院業已經審結各類妨礙公務案件三起,此類案件的頻發導致公務人員“很受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襲警、襲擊法官等公務人員的行為懲處不夠嚴厲,很多抗拒執法的行為人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極個別公務人員執法粗暴、濫用權利;現實中,法律規定不清,調查取證困難,也很難對襲擊公務人員行為人進行有效打擊,大多不了了之,我們甚至至今都沒有“襲警罪”這一罪名,即便是公務人員被打傷、打死,也只能夠以妨害公務、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名來處理;還有很多居民在襲擊公務人員的時候根本就不去想會有什么后果,更不懂會有什么后果,覺得打公務人員放心,警察當眾挨打一般都不敢還手,還可以吹噓自己打過誰誰誰,出平時被懲治過的惡氣,還有少數行為人純粹是喝了酒耍酒瘋;另外民眾認知上有淺顯之處,少數人認為公務人員甚至軍隊、警察、法庭、監獄是“文明和藹”的代名詞,這種思維定勢一旦成立,抓人、處罰就是“粗暴”、“侵犯人權”,群眾有權拒絕或反抗,而公務人員挨打、受委屈就成了天經地義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