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目前,句容法院審理了建院以來的首起房屋典權糾紛案件。1946年,翟家將其房屋出典給朱懷某(朱懷某系原告李玉某的丈夫,朱某朋、朱某合、朱某平的父親),約定典期3年,典金為80擔稻谷。原告家承典后,將房屋進行裝修,并開展布匹經營業務。1949年,句容解放,典期未到,翟家病故,房子一直未回贖。1955年,句容縣工商銀行(原人民銀行)擴建,動員原告家搬出,當時給原告家60元搬家費。原告一家先在秤店居住,后原告家因房小搬至北堂巷15號居住,1956年春遷回江寧老家居住。1987年以來,原告一直以“銀行占用私人住房為由”,向省、市級機關申訴。1989年,句容工商銀行領取了翻建后的銀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2006年,句容工行同意一次性補償原告家10萬元,原告家不同意,遂于200813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句容工行返還房屋(價值約92萬元)。

關于本案,主要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典期屆滿逾期十年的,原則上視為絕賣。若出典人已經死亡又無繼承人,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確權處理。經審理,如確認房屋產權歸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決書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本案中,原告于1946年承典房屋,典期為3年,截至1984年司法解釋的出臺,典期屆滿已經逾期十年,原告據此可依照法律的規定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被告1989年擅自重建房屋并領取房產證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因現在房屋已經滅失,故被告應折價賠償。第二種意見認為,1984年司法解釋出臺后,盡管典期屆滿已逾期十年,但原告一直未提起對房屋的確權訴訟,亦未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根據物權公示公信的原則,原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對房屋所享有的仍然是典權。1955年,被告在原告的許可下無償借用原告承典的房屋,而從1987年原告的上訪行為中可發現原告終止借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被告1987年以后使用房屋并且領取房產證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典權。被告首先應賠償原告1987年至今的房租損失,同時因該房屋客觀上已經滅失,被告返還原物已不可能,所以被告還需另外賠償。

因本案涉及歷史遺留問題,政策性強,案情復雜,再加上涉及到房地產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信訪問題,承辦人對此非常慎重,審限也一再延長。目前,此案正在因一步的調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