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付否 各執一詞 欠條歸屬 至關重要
作者:李梅 發布時間:2009-05-05 瀏覽次數:823
本網徐州訊:商家拿著客戶簽字確認“貨已收款未付”的收款收據上將客戶告上法庭,但是客戶堅稱貨款已經付清,究竟是哪一方在編造謊言,近日銅山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7年11月,被告丁某在原告戴某的裝飾店購買83.48?O實木地板及鋪料,共計22512元,并請其送到望景花園被告所裝修的房子進行安裝,被告丁某驗收后,打了貨物收到的收條,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安裝完畢后付款。原告訴稱,裝飾店工人安裝完畢后,被告支付了工人安裝費,但是材料款卻遲遲不肯支付,以種種理由推脫,同時原告還提供了當時出具給被告丁某的《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存根聯,上面有丁某的筆跡寫明“貨已收款未付”等字樣以及丁某本人的簽名。被告丁某對收據存根聯的真實性無異議,自己也提供了《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交客戶聯”2份,證明其確實已經支付貨款,但是原告戴某卻不承認收到貨款,到底二人誰言真誰又道假呢。
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在正常經濟交往中,商家向客戶出售貨物后,客戶應當支付貨款,商家應當向客戶提供收據或發票,在未支付貨款的情況下由客戶給商家出具欠條,符合交易習慣,關鍵就在支付貨款之后應當收回原來所寫的欠條或由收款人出具收據,而被告丁某并未收回欠條,也未提供收款人收據,因此不能充分證明被告已支付了貨款,故被告已支付貨款的主張不能成立,被告應當償還原告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