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精神病人較真 動手傷人賠償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09-05-05 瀏覽次數:696
本網鎮江訊:因為無故遭到同村精神病人的辱罵,氣憤之下將其打傷,原本占理,卻因打傷人被判賠償,拿到法院判決書后,被告王某懊悔不已,連稱自己糊涂。
原告孫某與被告孔某、李某夫婦均為鎮江新區某村村民,原告孫某患有精神病。2008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李某經過原告家門口時,原告孫某罵姓孔的,因被告李某的丈夫姓孔,遂認為孫某在自己面前罵姓孔的,明擺著是罵自己的丈夫。丈夫無緣無故被罵,李某感到非常氣憤,就和孫某爭吵起來,繼而引起互相廝打,致使原告孫某頭部受傷,為此花去醫療費373余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無果,于2009年3月向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全部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致原告孫某身體損傷,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據相關法律作出了賠償原告醫療費373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