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婚姻”引發的法律責任
作者:向云(音)之 發布時間:2009-05-04 瀏覽次數:1184
近年來,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由于信息交流的快捷和保密,上網逐漸成為了人們溝通、娛樂的主要方式,由此導致的種種社會問題也日益突出。“網絡婚姻”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相當一部分網站都為網民提供網絡“婚姻登記”的服務項目,網民只需填寫相關注冊資料即可與另一網友結成“網絡夫妻”,在另一個世界“談情說愛”,過“夫妻生活”,甚至“生兒育女”。“網絡婚姻”已經對現實的婚姻關系產生了不小的影響,一部分人因此冷落了現實中的配偶,引發現實中的夫妻感情危機,甚至訴諸法院要求離婚。
由“網絡婚姻”引發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大都會以過錯方的“背叛”行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離婚時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僅限于四種情況: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我國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只有雙方到民政部門登記以后,婚姻關系才宣告成立,因此“網絡婚姻”無重婚之嫌;“網絡夫妻”中的很多人彼此之間連真實姓名都不知道,在網上發生同居事實的可能性也不大;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更是不存在。這就導致因“網絡婚姻”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主張精神賠償的要求難以實現。
本人認為,在“網絡婚姻”中,過錯方的行為確實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傷害,對其行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約束有違婚姻法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精神。在考慮法律的管轄范圍時,不應局限于“網絡婚姻”是否為法律意義上的婚姻,而應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發,考慮其對現實婚姻產生了何種影響。
縱觀世界各國,婚姻成立的最重要實質要件是雙方自愿,我國在1994年以前也承認沒有經過婚姻登記程序的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網絡婚姻”不能簡單理解為“網絡游戲”,因為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多少具備了一種與現實相同的感情關系。在考慮這一問題時,不能僅僅將雙方是否見面作為一個評判標準。因為除去見面,有配偶者的“網絡婚姻”與婚外戀并無二樣,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別只在于是否有過事實性行為。我們在考慮是否與他人同居的時候,主要考慮的也是同居雙方的感情,而不是將雙方間是否存在性行為作為第一要件,否則將會把同居與賣淫、嫖娼混為一談。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可以看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網絡婚姻”應該作為導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網絡婚姻”構成事實侵權。婚姻產生的基礎是愛情,在眾多“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大多數都是由于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缺乏必要的體貼與關心。需求的不滿是導致感情危機的重要原因,這種不滿會導致心理痛苦并對對方喪失信心,從而促使離婚的發生。“現實婚姻”的蛋糕被“網絡婚姻”瓜分,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戀已經沒有實質性差別,無過錯方的權利實際已被侵害。
“網絡婚姻”過錯應該賠償。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適用賠償情況實際上均已觸犯了我國刑法,婚姻法僅僅是對這四種情況在民事賠償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一方過錯導致的離婚賠償中,主要考慮的是過錯方是否侵害了配偶權,這主要取決于:一是違法行為,就是以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應該賠償的情況,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二是損害事實,即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受損害的事實;三是侵害配偶權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具備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網絡婚姻”表面看沒有滿足這幾個要件,但從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分析,“網絡婚姻”過錯方主觀、客觀都導致了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無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