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盜竊同居女友錢財被發現,譚小軍主動去了派出所投案,據其稱,兩人在共同生活期間經濟上并不獨立。那么,他的這種盜竊行為能不能視為偷拿自己家的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從而免于被刑事處罰呢?

譚小軍擁有大學文化,去年夏天,他和孟蕾因工作關系結識,并先后來到南京。兩人確定戀愛關系后,在南京租房同居。因為知曉了孟蕾銀行卡的密碼,在接下來一個多月的時間里,趁著孟蕾外出,譚小軍偷拿了她放在住處的銀行卡,然后多次去銀行取款,共計15800元。直到9月底,孟蕾才發現自己銀行卡里少了很多錢,便報了案?!板X都是我拿的,我去派出所接受處理”,到這節骨眼上,譚小軍再也瞞不下去了,于是主動承認錯誤。

“來南京后,我們同居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經濟上大家都不獨立,我開始就想著,拿了她(孟蕾)的錢先用,以后再跟她說,應該不會被追究什么的,可現在看來并不是這樣”,譚小軍懊惱地說。不久,他被檢察機關提起了公訴。開庭時,律師為譚小軍辯護道:“偷拿同居女友的銀行存款,與社會上從事的重大盜竊活動有所區別”。該辯護意見依據的是最高院的一條司法解釋,即“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以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據了解,現行法律中所指的“家人”或“近親屬”,包括了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同居女友”這一身份并不在此列。因此,譚小軍的罪行將不會因為這條司法解釋而得以豁免。棲霞區法院認為:譚小軍的盜竊罪名成立,鑒于其系初犯,案發后有悔罪表現,且其父母代其退出了全部贓款,故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15000元。(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