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銀行承兌匯票使用詐騙均受處罰
作者:孫海雷 耿貴賢 發布時間:2009-05-04 瀏覽次數:779
本網鹽城訊:4月30日,江蘇省射陽縣法院依法對一起偽造金融票證、票據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杜浩偉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被告人張銀龍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單位射陽縣恒通燃料有限公司犯騙取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趙其洋犯騙取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被告人杜浩偉鹽城托爾尼工貿發展有限公司經營人,住濱海縣五汛鎮工業園區。被告人張銀龍無業,住上海市閘北區西藏北路。被告人趙其洋射陽縣恒通燃料有限公司經營負責人。
2007年1月,被告人杜浩偉經人介紹認識被告人張銀龍,即請被告人張銀龍在廣州弄假的銀行承兌匯票融資用。后被告人張銀龍在廣州找到老劉,雙方談好制作假銀行承兌匯票及制作價格,老劉用被告人杜浩偉帶來的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做的樣票得到被告人杜浩偉的認可后,幫助被告人杜浩偉制作了多張假銀行承兌匯票。同年7月,被告人張銀龍又聯系了李仔制作假銀行承兌匯票。至2008年1月間,被告人張銀龍讓老劉、李仔為被告人杜浩偉共偽造了68張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計人民幣4143.921803萬元。其中,被告人杜浩偉將偽造的假銀行匯票中的41張用于票據詐騙,將偽造的27張假銀行承兌匯票(6張未使用),票面金額計人民幣2122.1144萬元,在濱海縣信用合作聯社騙用貸款、提供給被告人趙其洋和王立新在射陽縣信用合作聯社使用。每張假銀行承兌匯票制作價格為人民幣2000元至24000元不等,被告人杜浩偉將制票價款50余萬元打到被告人張銀龍銀行卡上,被告人張銀龍轉給老劉、李仔人民幣47.536萬元。
2007年7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杜浩偉用偽造的18張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計人民幣1473.01441萬元,提供給被告人趙其洋到山東省濟寧市使用。其中,被告人杜浩偉于2007年7月提供票面金額計人民幣493.0144萬元和200萬元的假銀行承兌匯票給趙其洋使用,騙取趙其洋人民幣370萬元。
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杜浩偉用偽造的2張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計人民幣150萬元,出售給濱海縣五汛鎮的王某使用,騙取王某人民幣138萬元。
2007年11月至同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杜浩偉用偽造的21張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計人民幣398.793003萬元,出售給山東省滕州市農村信用聯社退休職工王某某使用,騙取王某某人民幣380萬元。
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間,被告人杜浩偉先后用偽造的5張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計人民幣1250萬元,提供給被告人趙其洋使用。被告人趙其洋明知是假的銀行承兌匯票仍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陽縣支行,以射陽縣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名義辦理質押小額銀行承兌匯票計人民幣1250萬元使用,使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陽縣支行的人民幣224.204999萬元損失未能追回。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銀龍根據被告人杜浩偉的要求,先后讓廣州人老劉、李仔為被告人杜浩偉偽造了68張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計人民幣4143.921803萬元,被告人杜浩偉使用62張假銀行承兌匯票進行騙取貸款、票據詐騙等活動,其中被告人杜浩偉詐騙得人民幣888萬元;被告人杜浩偉提供部分假銀行承兌匯票給被告人趙其洋到山東、射陽等地使用,致中國工商銀行射陽縣支行有人民幣224.204999萬元未能追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浩偉、張銀龍偽造銀行承兌匯票,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告人杜浩偉使用偽造的金融票據,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被告單位射陽縣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金融票證,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被告人趙其洋在射陽縣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實施騙取金融票證犯罪過程中,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均應予處罰。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