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渡蜜月老子“買單” 招標辦主任因貪污受賄獲刑五年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09-04-29 瀏覽次數:915
本網鹽城訊:兒子、媳婦渡蜜月的費用,作為招標辦主任的父親利用公款慷慨“買單”。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5年。
2003年至2008年期間,楊某擔任建湖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建湖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主任。2007年10月,楊某兒子結婚并和新娘去海南渡蜜月,兩人共在海南逗留7天,花費合計10610元。從海南回來后,作為父親的楊某向兒子索要了相關發票,到其所任職的交易中心賬上報支。事后,楊某將利用公款報銷的錢全部交給了自己的兒子。另外,楊某在任職期間,還利用職務之便,單獨及與他人共同貪污公款計81610元,個人實得38410元。單獨及與他人共同收受賄賂48000元,個人實得34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楊某退還了部分贓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和他人共同及單獨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楊某利用職務之便和他人共同及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楊某認罪態度較好,并退還了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