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六合法院依照法律及相關規定作出裁定,對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罪犯宋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一年。這是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該院裁定收監的第一起案例。

罪犯宋某系浙江省富陽市人,原系江蘇春江管樁有限公司業務員,200710月因挪用資金罪被取保候審。20084月,六合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200854200953止。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當地公安機關執行。緩刑執行期間,宋某一直未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要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且未經請假擅自外出并下落不明達七個月之久。

為嚴肅社區矯正工作,強化社區矯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六合法院根據富陽市公安局提出的對罪犯宋某撤銷緩刑的建議,依照法律及南京市公、檢、法、司會簽的《南京市預防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裁定。這對于扎實推進我區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教育社區矯正對象嚴格執行社區矯正規定無疑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