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昨天上午,經過長達三小時的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南京搜房網對女士救災事跡加以報道,是認可其救災行為的表現;女士的救災行為可以認定為職務行為。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單位一次性賠償4.5萬元。

未經單位批準赴川救災,回來后遭到辭退,南京女白領姜某為此將單位告上法院,索賠各項賠償金及加班工資合計210多萬元(本報42A33版獨家報道)。昨天上午,南京玄武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因為救災丟飯碗,女士并非第一人。在她之前,重慶女醫生婁繼英的遭遇已經掀起一場關于“愛心與紀律”的大討論。但女士的維權與這場討論無關,她自己也承認擅自離崗是不對的,并不想用“愛心”來掩蓋這個錯誤,她要跟公司叫板的是??公司在她救災期間,將她當作正面典型加以宣傳,算不算對她違紀行為的諒解,以及對她救災行為的認可?

事件回放   赴川未獲批準,但單位正面宣傳

女士原是南京搜房網市場部工作人員。汶川地震發生后,她被災區的慘狀牽動,先后多次請假,想到災區做點力所能及的事,但單位一直不批。2008517日下午5,她在領導沒有點頭的情況下,毅然與其他三名志愿者乘坐飛機抵達災區。

518日凌晨開始,她與公司宣傳部門取得聯系,先后發回大量文字、照片、DV短片,這些鮮活的資料都出現在公司網站的報道中。其中,2008518的報道《災區緊急動員令》一文中,第一段開頭寫道:“由南京搜房發起的奔赴四川災區的志愿者隊伍一行四人,于17日下午5點乘飛機抵達成都。這支志愿者隊伍包括南京搜房姜×……”而其他報道中,也多次出現“搜房志愿者”、“唯一的女性隊員姜×”等字眼。女士認為,單位在報道中這樣稱呼她,是對她救災行為的認可,于是安心在災區工作,她沒想到528回到單位后,竟會被立即解聘。

庭審焦點   員工:單位的報道是一種認可

庭審中,女士的代理人直言,女士517離開南京時的確未經單位同意,屬于擅自離崗行為,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但是這一違紀行為很快就得到了單位的諒解。”因為南京搜房網在女士救災期間,一直將她作為抗災正面典型加以宣傳,這是認可她去救災的意思。

該代理人同時指出,南京搜房網在報道中將女士組織的志愿者團隊定義為“搜房志愿者分隊”,將女士本人定義為“搜房志愿者”,同時還采用了她從抗災前線發回的圖文,這就意味著,她在災區工作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同時,女士在災區工作,實際上是代表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因此,單位以曠工為由與她解除勞動關系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

單位:編輯私自報道不代表公司

南京搜房網代理律師辯稱,女士前往災區完全是自作主張,并沒有得到公司批準,公司也從來沒有通過任何方式表示諒解與認可。

于姜女士方面提出的,“網站宣傳是對救災行為的認可”這一觀點,該代理人回應說,公司網站采用女士發回的文字、照片和DV短片,完全是網站編輯的個人行為,并沒有得到公司領導批準,因此不能代表公司立場。他認為女士向公司網站發來圖文資料是投稿行為,并表示公司愿意支付相應的稿酬。

法院認定    員工救災是職務行為

經審理,法院認為,女士自愿前往災區做志愿者是有愛心的表現,精神和勇氣值得贊揚。但她作為南京搜房網的員工,遵守勞動紀律也是基本義務。女士自作主張前往災區救災,南京搜房網有權對她做出適當的紀律處分。但該公司并沒有這么做,反而在網站上對她冠以“搜房志愿者”的身份加以報道,甚至認可她所在的志愿小分隊為公司組織。法院認為,南京搜房網本身從事廣告媒體業務,在舉國關注地震災情時,有關搜房志愿者的報道對該公司具有正面意義,該公司也從報道中獲得相關利益。因此,應當認定該公司以實際行動認可了女士的救災行為系職務行為。

達成和解   單位一次性賠償4.5

今年4月初,女士向南京玄武法院提交訴狀時,曾提出210萬余元的巨額索賠,包括違法解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工資、業務提成和加班費等。經法院審核,這個天文數字明顯帶有“意氣”成分。昨天開庭時,女士方面主動撤消部分訴訟請求,將索賠金額變更為24萬余元。

庭審的氣氛時而緊張,時而和緩,原被告一邊各執己見,激烈辯證,一邊各自檢討,自查不足。女士方面承認,不管怎樣,未經單位批準擅自離崗的行為是欠考慮的;單位方面也表示,對雙方產生的爭議表示遺憾。在法院宣布,認可女士的救災為職務行為之后,雙方休庭進行了調解。救災行為得以證明,賠償金額也不再重要,最終,女士與單位達成和解,接受了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各項補償金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