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月,濱海法院成立訴前調解服務中心,建立以法院指導、法官主導、人民調解組織和社會團體共同參與的人民調解窗口,并在全縣設立5個鄉鎮訴前調解工作站,53個巡回審判聯系點,成立勞動爭議、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金融等3個巡回法庭,全縣5個人民法庭全部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多方位、全覆蓋的人民調解窗口網絡,有力推動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有效緩解了審判壓力。2007年,全院民商事案件受案數為3260件;2008年為3119件,比上年度下降4.33%2009年第一季度為895件,比上年度同比下降19.59%,在鹽城市其他縣市區基層法院受案數均大幅攀升的情況下,濱海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數量呈小幅下降趨勢。

一、濱海法院民商事案件數下降的原因分析

(一)立案主動引導

立案庭和5個人民法庭對于申請立案的案件,認真進行篩選,對于能夠在訴前處理或化解的糾紛,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窗口化解;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但卻急需處理的群體性、突發性、可能引發更大損害后果的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主動聯系人民調解窗口介入調處,有效壓降了訴訟案件的數量。濱海縣屬于人口大縣,比周邊的阜寧縣、射陽縣人口均多,2007年新的訴訟費收取辦法施行后,案件數同比上升43.36%,但由于濱海法院人民調解窗口起步早、措施實、見效快,民商事案件數量猛漲的勢頭很快得到了遏制。

(二)調處成功率高

人民調解窗口的工作均選派辦案經驗豐富、協調能力強的法官擔任,人民調解窗口其他調解人員,原則上從退休法官、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及相關單位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同志中選擇,高素質的調解人員為人民調解窗口開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人力基礎。調解人員在法律的框架內不拘形式、廣泛借助社會力量開展調解工作,多樣化的手段和靈活的調解方式大大促進了調解率的提高。以濱海法院訴前調解服務中心為例,自成立以來,先后化解多起妨礙省重點工程建設拆遷等涉及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妥善處理大量婚姻家庭類和侵權類等糾紛,在所協調處理的1987起各類糾紛中,成功化解1756起,平均處理周期僅4.9天,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的占9成以上。

(三)社會各界支持

人民調解窗口的調處結果普遍被當事人所接受,在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中,當事人自覺履行率高達90.45%,人民調解窗口工作迅速得到濱海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縣委副書記、縣長李逸浩,縣政協主席顧正嵐,縣人大副主任于峰嶺等縣領導均視察指導過濱海法院人民調解窗口工作,許多事關全縣經濟發展、重大工程建設的矛盾糾紛被引導到人民調解窗口進行調處,縣委書記、縣人大主任王斌在信訪接待中親自囑咐一起相鄰權糾紛的當事人前來濱海法院訴前調解中心尋求幫助,最終使糾紛得到化解。最近,濱海縣準備批準濱海法院訴前調解速裁中心為獨立內設機構。鹽城市中院也專門在濱海召開訴前調解工作現場會。許多當事人在矛盾得到化解后,紛紛給人民調解窗口的工作人員送來錦旗表達謝意。

(四)調解網絡健全

人民調解窗口通過多元方式,引入多種力量進行調解,與縣矛盾調處中心、交警、勞動、工會、金融等單位建立定人、定點、定時聯系制度,全面實行人民調解機構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機制,積極引導矛盾雙方選擇人民調解組織或行業性調解組織調解,許多本來極可能訴諸法院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分流和化解;同時,擴大人民調解窗口的調處范圍,從起初的以民商事糾紛為主,擴大至行政、自訴刑事案件及群體性事件,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可進入人民調解窗口的調處范圍,許多矛盾糾紛被化解在訴前、化解在萌芽狀態。近日,濱海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專門出臺《關于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落實“五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人民法院的訴調對接與公調對接、訪調對接、檢調對接、紀調對接一起,成為全縣大調解網絡的五大組成部分,共同服務濱海社會的和諧穩定。

(五)宣傳工作到位

通過散發傳單,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介紹等途徑,大力開展人民調解窗口的宣傳工作,使人民法院的人民調解窗口廣為人知,人民調解窗口的法律性、權威性、有效性、連貫性、便民性等優越性深入人心,許多群眾慕名而來。利用人民調解窗口化解矛盾成為許多糾紛當事人的首選,當地群眾甚至把到人民調解窗口化解糾紛看成是立案的前置程序。

二、人民調解窗口運作中存在的困惑

(一)影響審判質效考核

由于大量糾紛化解在訴前,濱海法院的受案數量減少,收結案總數及全院人均結案數均相應減少,對照全省審判質效考核辦法,對全院人均結案數和審判人員人均結案數產生影響。

(二)對法院經費保障產生影響

人民調解窗口工作的開展需要一定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比如聘請社會調解人員報酬支出等,而這部分支出目前均由法院承擔,法院經濟壓力較大。與此同時,目前,上級法院按下級法院人均結案數來實施經費保障,訴前調解工作開展導致的案件數量減少極可能導致保障經費減少,這必將對法院整體工作造成負面影響。這可能也是部分法院至今不愿或僅在形式上開展人民調解窗口工作的原因之一。

(三)受到個別律師及法律工作者反對

人民調解窗口的設立,使部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個人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個別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以法院不立案、老百姓打官司難為由,以舉報等形式對訴前調解工作進行不當干預。

三、相關建議

(一)將訴前調解工作納入法院業績考核體系

人民調解窗口工作和審判執行工作一樣,都是為了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大局和民生服務。將這項工作納入法院業績考核體系,必將有利于更好地促進工作的長期開展,有利于緩解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案多人少矛盾,有利于省高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基層基礎建設工作的決定》真正落到實處。建議上級法院組織對人民調解窗口工作納入法院業績考核的內容及方式開展專題調研。

(二)對人民調解窗口工作設立專項資金

由于缺乏資金保障,法院干警以外的承擔人民調解窗口工作任務的專職或特邀調解員基本上出于奉獻精神參與到此項工作中來,許多必備辦公用品供給不足,資金保障成為制約人民調解窗口工作開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建議設立訴前調解專項資金,以解決此實際困難。此外,建議對矛盾糾紛在訴前化解而造成人民法院案件數量減少,進而對人民法院經費保障所造成的消極影響進行調研,并采取相應對策。

(三)出臺人民調解窗口相關規范性文件

立法部門、上級法院應當及時出臺關于人民調解窗口的規范性文件,賦予法院人民調解窗口相應的法律地位及職權,并對人民調解窗口工作全程加以規范,以保證人民調解窗口發揮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