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患者摔傷腰部后,衛生院超范圍進行了手術,日前患者將衛生院告上法庭,認為衛生院存在重大過錯。近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衛生院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合計4萬元。

200768中午,原告楊某在收麥裝運時不慎從高空墜落將腰部摔傷,隨即被送往被告某衛生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腰1椎體骨折、脫位并截癱、T12椎體滑脫”,次日行 “切開復位減壓內固定植骨融合術”,624原告出院,出院情況記錄為“好轉”。后原告楊某于同年78日、710兩次到徐州某三級甲等醫院進一步診斷,并于710到徐州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行修復骶尾骨褥瘡術,824“治愈”出院。目前,原告雙下肢肌力為0級,構成二級傷殘。原告認為被告違規進行超范圍手術、手術不及時等醫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致使其喪失了將傷情得以完全治愈機會,遂將被告某衛生院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36747.20元。

在訴訟過程中,就被告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與原告的傷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及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分析意見為,1.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征,術式選擇正確;2.患者目前截癱A級系原發傷所致;3.醫方超范圍手術,但與患者目前截癱A級無因果關系;4.患者褥瘡發生系截癱病人常見并發癥。結論為,本病歷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療機構在進行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本案被告沒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對原告進行了超范圍手術,屬過錯行為。雖然該超范圍手術行為與原告楊某的截癱之間無因果關系,沒有構成醫療事故,但該醫療行為客觀上給原告楊某造成了損害,被告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中無法界定哪些部分系被告超范圍手術所造成的,故對于原告的損失只能結合本案的案情及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賠償數額。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