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一男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收回的貨款,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近日,武進法院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071月,因工作上的需要,薛某被派往蘇北某縣擔任其公司在該縣辦事處的主任,負責公司生產的復合肥的銷售和貨款回收。新官上任,本應勵精圖治,做出一番業績回報公司,薛某確也不負公司所托。截至2008328,薛某使出渾身解數,從客戶手中收回貨款14萬多。據薛某辯稱,在這一筆貨款中,公司承諾自己可以提成5萬元。貨款拿到了手中,面對“巨款”,薛某心理卻有了波動。雖說自己可以拿到5萬元提成,數目也不小了,但心里老是覺得不是滋味。這十幾萬元可是自己不知賠了多少笑臉、受盡了多少難堪辛苦要回來的,怎么說這么輕易就上交了呢?百般思慮之后,薛某下定了決心。20085月,薛某在沒有辦理任何離職手續的情況下,帶著十多萬錢離開了公司,在公司的“視線”中消失了。

有了錢,原先以為可以舒舒服服地過上好日子了,可事實并非想象的那樣。這十多萬巨款中,雖說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可畢竟還有8萬多是“非法”的,心里說什么也不舒坦。薛某這下可嘗到了苦頭,東躲西藏不說,還得經受巨大的精神折磨,每天就擔心聽到警笛聲,家里人也跟著受罪,過擔驚受怕的日子。2008924日,不堪精神壓抑的薛某,選擇了投案,其家屬積極配合退出了全部贓款。庭審后,薛某長長地舒了口氣:“還是沒‘錢’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