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江蘇省東臺法院對一起儲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某銀行給付原告存款118840元,并支付利息。

2006530,王明在某銀行支行申請辦理了借記卡一張,同時辦理了儲蓄存款業務。2007531,雙方又簽訂了電子銀行服務協議一份,銀行為王明開辦網銀業務,當日即裝機上網。2007917,王明收到銀行發送的手機短信,得知其個人賬戶118840元存款被劃轉。經上網查詢,發現存款被轉入開戶在該行外省某支行的名叫“丁嘉偉”的賬戶上,其賬戶余額為290940元。王明當即打電話給銀行,請求即刻采取止付措施,并隨即報案。但因銀行系統之間缺乏聯動機制,致使該存款于轉賬之日被“丁嘉偉”取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承認網銀有被黑客攻破的可能,作為網銀的經營者,負有保障客戶使用網銀的安全義務,且不能舉證證明原告使用網銀系統違規操作,亦不能證明原告有過錯。因此,被告對原告存款在網銀被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