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審判權力監控機制 推進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
作者:郭崇亞 白建良 發布時間:2009-04-23 瀏覽次數:1120
在中紀委十七屆三次全會上,胡錦濤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全面分析了當前的反腐倡廉形勢,深刻闡述了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特別需要引起我們充分重視的是,胡錦濤總書記在講話中把司法領域與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等一起歸納為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領域。
隨著國家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法院在保障經濟發展及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凸顯,人民法院收結案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增加的同時也意味著法官面臨的誘惑和干擾越來越多,對人民法院廉潔公正司法的挑戰和考驗越來越嚴峻,進一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已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十分重大而緊迫的任務。預防是基礎,制度是保證,監督是關鍵,筆者認為,構建完善的、科學的監督體系,是人民法院當前應當認真研究并努力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當前人民法院司法廉潔工作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點之分析
審判權作為一種權力,其權力主體是人民法院,但具體掌控和運行審判權力的則是法官個人,而正因為法官擁有案件的裁判權,有些案件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為了從訴訟過程或訴訟結果中獲得某種利益,往往通過給予審判人員財物或娛樂消費的方式,誘使法官枉法裁判,造成司法不公不廉的后果,因此,清楚地排查出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點,是有效預防和杜絕司法腐敗的基礎和前提。筆者根據在法院工作的經驗,認為目前人民法院主要存在如下廉政風險點
(一)立案環節
1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
2拖延立案、移送審判執行。
3違反規定實施訴前保全措施。
(二)審判環節
1審判人員違反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案件利害關系人的金錢、貴重物品、娛樂消費或宴請。
2各種形式的說情打招呼導致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3泄露審判秘密。
4不嚴格依法執行回避制度。
5拖延案件的審理、判決、移送上訴。
6不正當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
7為律師介紹案件從中收取錢物。
(三)執行環節
1接受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禮金、禮品、宴請或娛樂消費。
2向案件當事人報銷應由個人支出的費用,借錢、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
3和案件當事人同吃、同住、同行。
4違法采取或不及時采取強制措施。
5拖延案件的執行。
(四)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環節
1違反規定將不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列入名冊。
2在委托審計、評估、鑒定、拍賣過程中違反規定實施暗箱操作。
3接受中介機構宴請或收受款物。
4與中介機構發生利益上的不正當關系。
(五)人事管理環節
1在干警人事任免上違反規定提拔任用干部。
2在新招錄(聘用)人員中違反程序和標準操作。
3私自泄露干部人事秘密。
(六)財、物管理環節
1出現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情況。
2基本建設及重大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可能出現不規范的情形。
3、公物采購時可能出現違規操作行為。
二、人民法院目前審判權力監控機制的不足之處
王勝俊院長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人民法院在廉政教育、制度建設、案件查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存在著“說的多做的少、制度多落實少、教育多查處少”等問題。同樣,對照“多方位、全覆蓋、無盲點”的目標,人民法院的監督機制尚存在如下不足并需完善之處。
(一)紀檢監察部門單兵作戰多,沒很好有形成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判管理、審判監督等部門多位一體的審判權力監督機制,各部門各行其是、溝通協作不夠順暢。
(二)監督方式方法落后。往往停留在通過接待來訪、處理來信、旁聽案件及不定期明查暗訪中實施監督,對重點部門、重點案件、重點人頭進行主動監督的方法還不多,不能與當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需要相適應。
(三)一些審判業務部門履行“一崗雙責”、對本部門進行主動監督的積極性不高。部門負責人存在著重審判輕廉政監督、怕得罪人、怕和干警搞僵關系的不正確認識,因此,在事先監督、監督關口前移上還存在著不完善之處。
三、完善審判權力監控機制的構想
公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終極目標,而法官的不廉潔往往直接導致了裁判結果的不公正,為杜絕徇私枉法、違法審判情形的發生,人民法院必須發揚改革創新的精神,著眼于構建科學的、完善的審判權力監督機制,各部門間形成合力,以實現對審判、執行活動的無縫隙、全方位的監督。
(一)建立各監督管理部門聯動機制。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判管理、審判監督等部門在分工負責的同時,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形成合理的會商制度,形成“大監督”的格局。對諸如干部任用、重大審判、執行案件跟蹤、發改案件評查等方面工作,紀檢監察部門可以迅速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有效監察。
(二)改革和完善審判、執行公開制度。擴大公開內容,拓寬公開渠道,逐步實現案件審理、執行情況在互聯網公示制度,典型案件網上進行直播,以將審判、執行工作更大限度地置于訴訟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
(三)監督關口前移。在工程招標,公物采購,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搖號選擇等環節,紀檢監察部門及時介入,對其中潛在的廉政風險點予以必要的關注,杜絕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情形的發生。
(四)創新監督方式。在完善審判、執行案件信息網上公示系統、案件審限自動跟蹤系統、庭審活動電子監控系統的同時,加快建設電子監察系統,拓展監督方式方法,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真正做到權力授予有度,權力操作有序,權力運行有約,權力使用有責。
(五)強化院庭長監督職責。加強對審判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制約和監督,是有效預防腐敗的關鍵所在,院庭長通過對案件審理、執行情況的檢查、指導,能夠及時發現、及時提醒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實現對重點崗位、重點案件、重點人物的有效監督。
(六)拓寬監督渠道。在立案階段向每名案件當事人發放審(執)案件廉潔公正司法監督評議卡,了解每件案件的主審法官是否存在不廉潔、不公正的情形,及時進行有效監督;建立敗訴案件當事人回訪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部分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廉政線索;暢通法院廉政監督員溝通渠道,及時聽取他們對法院廉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建立廉政監察員制度。在審判、執行等重點部門的崗位設立廉政監察員,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程序,確保發揮應有的作用,有效監督法官的審判和執行活動,確保審判權力得以廉潔公正行使。
(八)建立科學的法官廉潔司法評價體系。每年一至兩次,分別組織法院干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對法官進行廉潔司法評價,對評價結果記入個人廉潔檔案,一方面可以使紀檢監察部門更加明晰重點監督對象,同時也能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
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任重而道遠,法院紀檢監察人員只有根據法院工作的特點,統一思想,認真調查研究,敏銳捕捉本單位潛在的廉政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創新監督的方式和方法,才能不斷推進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維護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廣大群眾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