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4月20日,沭陽法院對一起故意傷害罪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決被告人李小三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受害人王剛醫療費等共計6053元。
2009年2月3日18時許,王剛在本縣沭城鎮一娛樂場所門前與被告人李小三相遇,因王剛向被告人李小三索要債務未果,雙方發生爭執并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李小三持刀砍傷王剛頭部、右上臂,經法醫鑒定,王剛的頭部構成輕微傷,右上臂構成輕傷。受傷后王剛在沭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支付醫療費4468元。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李小三于200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4月3日指控被告人李小三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剛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李小三賠償醫療費等共計653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被告人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流氓罪曾被法院數次刑事處罰,2004年8月14日被刑滿釋放后,被告人在五年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所涉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