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5年11月25日,17歲施某因犯搶劫罪,被金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被投送江蘇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施某因表現較好,與2008年1月25日被假釋,假釋的考驗期限至2009年3月19日。在假釋期間,施某在金湖縣城某工廠上班。施某因花錢大手大腳,所得工資不夠花銷,又產生搶人錢財的念頭,結果在假釋期間又走上的犯罪道路。
2009年1月1日凌晨4時許,施某在金湖縣城國祥工貿公司綜合樓南門過道,采用暴力手段,搶走潘某(女)的拎包和手中的三星手機,包內另有三星手機一部及鑰匙等物,總價值2661元。此外,2008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施某在金湖縣城順河路、建國路等地,采用趁人不備拽包的方法,搶奪作案2起,搶得財物價值人民幣7522元。案發后,施某家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施某還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搶奪犯罪事實。
日前,施某被金湖法院撤銷假釋,以搶劫罪、搶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元、三年,并處罰金1000元;并與此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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