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謝某,男,江蘇溧陽人,案發前系南通開發區某公司重型齒輪箱廠工人,暫住該廠集體宿舍。20089月間,其利用工廠二班制的作息制度,在自己休息,別人上班時間,先后多次到該廠10多間宿舍,采用撬門鎖、抽屜鎖等方法實施盜竊,共竊得3425元。在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通過調取該宿舍樓內的監控錄像資料,鎖定謝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經訊問,謝某分次如實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實。案發后,其在家屬的幫助下,將贓款退還給各被害人,預繳了罰金6800元。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謝某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并在案發后及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退出贓款,預繳罰金,對其可從輕處罰。2009330,該院以盜竊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