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時給女友買車 分手時上法院索款
作者:陳教智 李友宗 發布時間:2009-04-22 瀏覽次數:819
本網無錫訊:熱戀時給女友買車以博得好感,分手時卻將女友告上法庭要求索回購車款。近日,江陰法院受理了這起因戀愛分手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該案以原告撤訴而告終。
2008年3月,王勇與劉芳經朋友介紹認識后,一見鐘情,很快談起了戀愛。2008年5月,王勇見女友每天乘公交車上班很幸苦,并且經常遲到,便支付了23萬余元購車款及購車手續費為女友購買了一輛豐田凱美瑞轎車,并將車輛登記在劉芳的名下。2008年年底,雙方關系破裂,分手時,王勇要求劉芳返還購車款,劉芳則認為車子是王勇買來贈與自己的,不同意還款,并且王勇給的是車輛,而不是錢,即便償還,也應是車輛而非車款。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2009年2月,王勇將劉芳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車輛登記戶主為劉芳,劉芳即為車輛所有人,因此不存在王勇以自己名義買車后贈送車輛的問題。劉芳購車時,王勇系用銀行卡付款,所以,王勇交付的購車款并未經劉芳之手,王勇刷卡交款的行為應認定為是劉芳的代理行為。劉芳沒有證據說明王勇對此代交的購車款屬于贈與,按照公眾的理解應系借款。因此,在本案中,劉芳屬于不當得利,而她提出即使償還,給付的標的物應是車輛的觀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官多次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劉芳表示愿意償還王勇20萬元,王勇表示接受,最終向法院提出了撤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