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一輛小客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期內,因一次意外被撞傷,造成損失,在與保險公司理賠時,對方卻讓其找“肇事者”賠償,推三阻四。日前,武進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楊某支付保險賠償款8000余元。

20071220,原告楊某為自己的小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率條款,保險金額分別為63000元和2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071223起至20081222止,被告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單。本以為,有了保險,車子若出了意外就可以有了保障,但沒有想到的是,事情有了曲折。200855,楊某開車來到東方醫院,把車停在門口路邊就離開了。說來湊巧,禍事就這樣來臨了。不多久,一輛大客車行駛至此停了下來,粗心的司機下了車但卻忘記撥下車鑰匙就離開了,而且檔位掛在三檔。過了一會,司機的一位朋友顧某急匆匆趕過來,趕緊從駕駛室玻璃窗伸手進去撥鑰匙,就在此時,車輛突然起動,并向前行駛,一下子撞上楊某的小客車。2008516,武進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起事故應屬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中,原告還支付了交通事故施救費1300余元。經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事宜未果后,楊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11000余元。法庭上,被告辯稱,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是由于顧某撥鑰匙的行為引起的,原告應向顧某請求賠償,即使應由我公司賠償,也只應賠償直接損失,并應扣除應由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

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原告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合理的施救費用,應由被告按約賠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保險車輛因事故造成的修理費、施救費和評估費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正當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所主張的其他損失,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部分損失為被保險車輛在發生保險事故中原告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也未能提供正式票據證實該部分損失,因此,原告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被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我國保險法并未規定被保險人須先向造成該損失的第三者請求賠償,保險條款中也未有此約定,因此,不論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是否因第三者的損害造成,被保險人均可要求保險人賠償,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提出原告應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意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保險條款中雖然寫明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主張的損失中所包含的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并且,原告為被保險車輛所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險車輛本車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原告也未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因此,被告要求扣除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