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暉:完善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工作的思考
作者:金暉 發布時間:2009-04-22 瀏覽次數:3174
人大行使監督權是憲法和監督法賦予的職權,人民法院作為監督的對象,應當明確自身的角色,變被動為主動,使人大監督成為正確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人民法院主動接受人大監督,除要解決認識上的問題外,還要進一步在監督內涵和監督機制上加以明確和完善,以此推進人民法院接受監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筆者擬從司法實務角度就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問題談幾點想法。
一、增強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思想認識
就法院整體或者確切地說就法院管理層面而言,已初步形成了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工作模式,尤其近年來,人民法院主動、及時報告法院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與人大代表加強聯絡就是最好的明證。但在法院內部,對待人大監督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表現在從管理層到業務庭室再到審判人員,主動性呈明顯遞減趨勢,因此,解決法院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核心在于提高審判人員的認識問題。
審判人員消極對待人大監督有多種原因,問題的焦點是對于個案監督的抵觸。就客觀而言,原因之一是審判人員的工作量不斷增大,很難再應對其他事務。當前,人民法院審判任務繁重,審判人員辦案數逐年遞增,平均每名審判人員每年承辦一百件以上案件,多則二、三百件,甚至更多,有些法院審判人員僅就審判工作已不堪重負。在這種情形下,再分出精力應對其他事務,很難做到心甘情愿?。原因之二,對同一案件,審判人員面臨著多方面的監督,既包括人大監督,也包括法院內部監督、檢察監督、政法、紀檢、媒體等多種機構的監督,這些監督機構在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后,一般都要求審判人員對案件情況進行匯報,并做出全面答復,審判人員對這類監督回復往往帶有抵觸情緒。消極對待人大監督也不排除審判人員的主觀因素:一是對在審判權行使過程中接受監督的認識不到位,認為辛苦辦案不被理解,對各種監督尤其是人大監督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價值方面認識不清;二是不排除個別審判人員辦關系案、人情案,懼怕監督,盡管這種情況所占比重不大?,但卻應當成為監督的重中之重。
權力行使必須受到制約,審判權也是如此。如何提高審判人員接受人大個案監督的主動性,我認為要針對主、客觀原因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首先,對待客觀原因,作為人民法院應以教育引導為主,使審判人員進一步明確監督對審判權正確行使的重要性,明確各種監督的不可替代性,明確人大監督的法律性。同時,對各種社會機構在實施監督的同時,為維護審判權威所做出的大量工作,也應通過信息渠道反饋給審判人員,引導他們消除抵觸情緒,正確借助社會各種力量包括監督機關的力量,共同解決糾紛,通過認識的提高推動接受監督的主動性。其次,對待客觀原因,需要區分情況,逐步加以解決。如對審判人員負擔過重、壓力過大的情況,已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在人員編制上不斷給予傾斜。就法院自身而言,也采取了多種措施向審判一線傾斜、合理調整案件分配等,但審判任務繁重與否本身并不應成為消極對待監督的理由,對此審判人員應有清醒的認識。至于多種監督的問題,這是我國現有體制下的制度架構,符合中國國情,審判權必須在中國法律框架下行使,也必須接受多渠道監督。對個案而言,可以通過法院與各種社會機關的有效溝通,盡可能地減輕審判人員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在法院內部可實行歸口管理,設專門部門負責接受人大等機關轉辦的案件,作為聯絡審判人員與監督機關的紐帶。對同一案件由多個機構監督的情況,通過法院的協調,形成一家監督為主、多家共同監督的局面,以此減少重復匯報,為審判人員減壓,也能達到監督的目的。當然,對不同角度的監督,如法律適用、審判作風、審判紀律等問題,審判人員當然應作出相應的解釋,這是審判權行使中理應承擔的責任,無可推卸。減輕負擔、完善機制、提高認識是增強審判人員主動接受監督的有效途徑。
二、突出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工作重點
人大對法院監督的內容很多,依據憲法和監督法,既既包括聽取審議審判機關的工作報告、專項報告,也包括對具體審判活動實施監督。從人民法院角度看,除做好年度工作報告和日常聯絡工作外,在主動接受監督方面應將重點放在專項監督和個案監督上。
專項監督是監督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能。近年來,全國法院陸續開始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一些專項工作?,但哪些可以作為專項工作以及通過專項報告如何發揮人大監督職能,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課題。專項監督是一項重要監督職能,是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深化監督內涵必不可少的一個層次。目前,專項監督的議題由人大常委會調研后確定,但站在人民法院角度,更應當從公開審判出發,主動申報議題,通過人大常委會專項審議,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進而解決問題,以此推進法院工作不斷向前發展。人民法院申報的專項議題,既可以按職能分類,如刑事審判、民商事審判、行政審判、執行工作等;也可以從審判業務角度進行分類,如房地產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等;還可以從審判環節角度分類,如立案、管轄、審判中的強制措施等。這種多角度的分類,有助于人大全面、深入地了解法院工作,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展示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和應當解決問題的重點,更好地接受人大監督。在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報告審議后,人民法院應將工作重點放在整改上,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取得人大和社會各界的支持,更重要的是通過自身努力,化解問題,達到人大專項監督的最終目的,即推進工作機制的不斷完善。
個案監督既是難點,也應當成為法院主動接受監督的重點。作為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思考人大監督個案的側重點是什么?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對審判案件的監督有上訴制度,有檢察機關的抗訴制度、也有當事人申訴和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再審制度等,這些制度體系是錯案糾正的制度保證。因此,我認為人大個案監督的側重點不應局限于個案糾錯,而應進一步擴大為通過個案監督發現人民法院審判運行機制存在的問題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這才是憲法賦予人大對法院全面監督的職能,也才能達到人民法院工作向人大負責的憲法目的。基于這種法院工作全面接受人大監督的職能定位,在接到人大批轉監督的個案后,除審判人員應當作出書面回復外,人民法院還應通過個案監督分析審判運行機制存在的不足,分析審判管理存在的問題,以及分析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通過向人大報告,發揮人大在立法上的獨特權能,在制度層面上推動法院工作不斷改進。
三、深化主動聯絡人大代表的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除加強與人大及其常委會聯系外,還應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之間的聯絡。當前,法院與人大代表之間的聯絡方式主要表現為:邀請人大代表召開座談會、旁聽庭審、法官與人大代表結對聯系,也有的法院聘請人大代表作為人民陪審員或廉政監督員,這些舉措都是接受人大監督的有效形式。但這些聯絡形式只能在外在層面上或法院工作某一方面與人大代表之間進行溝通,如何通過與人大代表聯絡達到對審判工作全面監督的程度,還須進一步采取措施。現在,有的法院正在嘗試的聘請人大代表作為特邀咨審員不啻為一種積極的嘗試?。
所謂特邀咨審員,是指人民法院聘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為咨審員,協助法院調解案件,對法院重大活動提供咨詢意見。咨審員主要承擔兩項職責:一是“咨”,即法院向咨審員征求意見;一是“審”,即咨審員參與案件調解。這種法院與人大代表聯絡方式不再停留于外在監督,其實質是特邀咨審員通過參與案件審理,進一步了解審判運行機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這是人民法院全面接受監督最直接、最深入的形式。人大代表也只有深入到審判運行機制之中,才能發現關鍵問題,才能監督到位。聘請人大代表為特邀咨審員還有利于推進司法接受監督的民主化進程。讓人大代表走進法院,參與法院工作決策,親歷司法進程,可以使法院工作更準確地體現人民群眾的意愿,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可以使司法活動從形式到實質更加公開,更加透明,更有利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求的落實。當然,聘請特邀咨審員也是人民法院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的一種形式,但從根本上說,人民法院只有將整個審判活動從外在到內在全面向人大代表展示,這才是法院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的核心要求,才能達到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1、新華社北京
2、2003年至2005年司法統計顯示,全國法院平均每年審結各類一審案件510.6萬件,上訴案件為50.6萬件,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為11.7萬件,占總數2.3%,呈逐年下降趨勢。
3、《人大常委會連續5年聽取兩高專項工作報告緣由》,詳見《法制日報》
4、《市中首批特邀咨審員上崗》,詳見《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