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從落實“五個嚴禁”談法官“三從四德”
作者:趙文 發布時間:2009-04-22 瀏覽次數:1754
隨著社會經濟成分、利益主體、價值觀念的日趨多元化,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面臨的形勢越來越嚴峻。今年初,最高院針對法院系統容易滋生腐敗的部位和環節制定出臺了“五個嚴禁”規定,不僅顯示了最高院反腐倡廉、進一步樹立司法公信力的決心,而且“五個嚴禁”使每位法官在誘惑和考驗面前,時刻保持警醒、自覺增強拒腐防變的意識和本領。那么,在實際工作中如何貫徹落實“五個嚴禁”,使“五個嚴禁”真正成為每位法官的自覺行動呢,筆者認為,必須從加強法官自身修養抓起,具體要做到“三從四德”。
“三從”:從“黨”。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是黨通過司法手段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具體實踐者,是黨依法執政的象征,其審判權力大,責任重,司法行為的影響也大。因此,人民群眾更多地把法院及其法官當作黨的司法形象代表,其一言一行往往是人民群眾認識黨、評價黨的參照。所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必須始終堅持黨的絕對領導,自覺把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立身、做人、司法的價值追求,忠誠于黨的事業,用實際行動忠實、真誠地履行黨的宗旨,真正做到觀念更新先于群眾,思想覺悟高于群眾,工作質量強于群眾,奉獻精神多于群眾。
從“民”。人民群眾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法官來自于人民,必須反哺于人民,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司法便民、保民、親民、安民的要求,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具體措施,要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堅持不懈為群眾做好事,盡心竭力為群眾解難事,誠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使司法為民的理念實實在在地為廣大人民群眾所體會,使黨的根本宗旨真正落到實處。
從“法”。法官是憲法法律的踐行者和捍衛者。踐行法律,必須精通法律,成為法律的專門家,作為法官要勤學善思,不斷熟悉新的審判領域,練就一身運用法律方法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高超本領。捍衛法律,必須堅持法律至上,公正為本,重事實、講證據,不偏不倚,剛正不阿,以法律為準繩,合情、合理、合法評判是非曲直,用淺顯的語言將復雜的法律規范傳授給當事人,用最經濟、最快捷、最合法的方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力求勝敗皆服、案結事了,維護法律的尊嚴。
“四德”:家庭美德。家庭美德是中華民族歷來倡導的優良傳統,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作為人民法官更應該成為家庭美德的遵循者、踐行者和傳播者,為公眾樹立典范,真正做到文明賢孝,被人傳頌;和睦恩愛,讓人羨慕;樂善好施,受人愛戴;貧賤不移,使人敬佩。
社會公德。法官在社會上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倍受公眾所關注,因此法官更應當注重社會的評價和公眾形象的塑造。俗話說,金杯、銀杯,不如群眾的口碑。在日常生活中,要熱心幫人、樂于助人、真誠對人、寬容待人。在個人自律上,要獨善其身、耐得住寂寞、擋得住誘惑、守得住小節,要少交友、慎交友,正確處理人際關系,自覺把好金錢關、美色關、人情關,在事關法律、事關原則的問題上,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抵制各種壓力和誘惑。
職業道德。公正是司法的靈魂,也是法官為職之本。法官的裁判代表著國家的意志,公正的裁判是民之所福,錯誤的裁判為民之所禍,有人把法官做出的不公正的裁判喻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足以說明法官公正裁判的重要性。這就要求每位法官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慎用手中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要把每次裁判都作為一次“趕考”,絕不允許有任何的偏私,更不允許以案營私、徇情枉法、出賣法律,將手中的審判權、執行權私有化、商品化,用來作為謀取個人和家庭利益的資本。
做人品德。正人先正己,做人先修身。要充分認識法官所處的特殊崗位、擔任的特殊職務、在社會上扮演的特殊角色,時刻自警、自省、自重、自愛、自強,自覺加強主觀世界的改造,始終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學會算好經濟賬、法紀賬、家庭賬和良心賬,只有這樣才能自覺做到慎小事、拘小節,清廉自守,潔身自好。
古人云:“德若水之源,才若水之波”,“德高”才能“望重”。作為一名人民法官,只有把遵章守紀、廉潔司法、德才兼備作為安身立命之本,才能真正成為人民群眾信得過的人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