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優秀傳統和寶貴財富,有“東方經驗”之美譽,被諸多國家認同和采用。當前,我國正處在體制深刻變換、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深刻調整、社會深刻變革的歷史時期,社會對法治的需求空前強烈,法院逐漸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的中心。在這一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加強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調解功能,和諧解決訴訟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科學發展觀這一重大戰略思想的提出,既為法院加強調解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對法院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此,我們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及時更新調解理念,積極推進機制創新,有效提升調解水平,推動法院調解工作走上科學發展的軌道。具體而言,需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調解意識,實現審判實踐向司法理念的升華

當前,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凸顯,群眾維權意識日益提高,而履行義務意識淡薄,調解工作難度越來越大。審判實踐中,一些干警對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清,產生了調解無用、調解過時、調解費力不討好、調解是“和稀泥”、調解不利于樹立人民法院司法權威等消極觀念,對調解工作有懈怠心理和畏難情緒,出現了重判決、輕調解、圖一時省事的不良傾向。這些想法和做法不免失之偏頗,也不利于法院審判職能的充分發揮。

首先,強化調解是人民法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法院工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而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靈魂和核心。人民法院堅持以人為本,首先要求我們法官堅定司法立場,切實做到司法為民。而調解是深深根植于我國文化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完全從有利于及時實現當事人利益出發,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一種實現“雙贏”的最佳選擇,群眾喜聞樂見,易于接受。而且,這種結案方式并不以損害司法公正為前提,相反,卻能使司法公正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從而最有效地維護和兌現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其次,強化調解是人民法院建設和諧社會的最佳途徑。根據調解的包容性、開放性、非對抗性的特點,如果辦案法官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充分進行思想疏導和法制教育,融情、理、法于一體,軟化訴訟程序的呆板與生硬,那么既能防止工作的簡單粗暴,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又能通過辯法析理,化解當事人的不平衡心態,促成當事人互諒互讓,握手言和,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減緩執行壓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潛移默化之中,最大限度地體現人民法院的功能和價值。

由此可見,在新的歷史時期,法院調解不僅沒有過時,相反,只有進一步加大調解工作力度,提升調解工作水平,才能適應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才能有效回應構建和諧社會對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盼。因此,法院干警必須充分認識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并將其由審判實踐上升到司法理念,從工作方式升華為職業精神,真正做到入心入腦,落實到審判工作的每一個階段和各個環節。

二、創新調解機制,實現單一調解向立體調解的轉變

面對當前各類矛盾紛繁復雜的客觀現實,我們應當積極探索機制創新,創造性地爭取和協調各種和諧力量,構建起全方位、立體型的調解工作新機制。

一是拓寬調解適用領域。當前,民事調解是法院調解的主要組成部分。要擴大覆蓋面,把民事調解推而廣之,積極探索和推進立案調解、申訴和解、刑事自訴案件和解、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執行案件和解的新方式,使法院調解進一步具有全局性和整體性,努力做到凡依法可采取調解方式的,都盡可能通過調解方式予以解決。今年一季度,我院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5%,同比上升10%;大量經由調解結案的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審理階段即得到兌現,兌現率達90.8%,使執行壓力得到有效緩解。

二是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掘社會資源,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調解,推進訴訟調解工作的適度社會化,努力建立開放、互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2007年,我院與縣司法局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工作的意見》,使訴調對接工作在法院以外獲得制度的剛性保證,進一步密切法院和社會力量的相互配合。兩年來,我們認真貫徹落實這一文件,把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健全完善協助調解和委托調解工作機制,強化對人民調解組織的培訓和指導,緊緊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合力化解矛盾糾紛,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初,在前期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我院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訴調對接和巡回審判工作的實施意見》,一方面將巡回審判作為開展訴調對接的重要平臺,通過調整巡回審判點設置、細化工作流程,進行量化考核等方法,切實提升巡回審判工作的實效性和科學性;另一方面與縣司法局等部門密切合作,在民一庭及三個人民法庭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受案類型、組織機構、人員選聘、經費場所、工作流程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實現了訴訟程序和人民調解在法院內部的有效銜接。

三是推行全程調解機制。將調解置于訴訟過程每一階段和環節之首,作為辦案人員開展工作的必經程序。如在送達法律文書時進行“送達調”;被告答辯時進行“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后進行“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進行“聽證調”;庭審階段進行“庭審調”;發揮雙方委托代理人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進行“庭外調”;定期宣判送達前,應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庭后調”。通過全程調解,實現立案階段分流一批、準備階段終結一批、庭審階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的效果。

四是建立調解激勵機制。針對不同審判崗位的特點,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調解撤訴率,并將其納入目標考評體系。將調解能力和案件調撤率作為考核法官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對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同時及時總結推廣民事調解工作經驗,制定出臺指導性文件,規范、指導、推進調解工作,避免走彎路,提高調解效率。要著力培養一批調解能手,使法官學有榜樣,趕有目標,以促進調解工作的深入有序開展。

三、增強調解能力,實現就案辦案向案結事了的提升

調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綜合性的社會工作,也是群眾性工作。因此,我們辦案法官必須加強學習和鍛煉,從維護人民群眾最根本、最直接的利益出發,絕不能就案辦案,為結案而結案,要應以定紛止爭、勝敗皆服為目標,切實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

一是要增強理解和適用法律的能力。在社會轉型的過渡時期,法官的責任已經不單純是根據法律來判定是非,還要通過適用法律來及時化解糾紛,辦出讓社會接受和公眾認可的案件。因此,我們法官必須加強法律專業知識學習,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善于從法律上準確把握和分析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理清調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調解方案,確保調解工作依法進行。

二是要增強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過更多地深入群眾、深入社會、深入基層,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使調解工作更加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增強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和說服力。要增強運用善良民俗習慣處理糾紛的能力,民俗習慣是社情民意的重要載體,反映著一定時代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凝結著社會大眾普遍性的價值判斷準則,體現著社會成員普遍性的社會經驗。對涉及民俗習慣的案件,法官應當強化調解意識,注重運用民俗習慣進行調解,以人民群眾信得過、聽得懂的方式,彰顯司法的人性化與親和力。

三是要增強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調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選準調解的切入點、感化點和時間點,豐富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藝術,不斷提高調解成功率。具體而言,要具有“四個能力”,即貼近群眾的親和能力,能讓當事人坐得下;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能讓當事人聽得進;周到具體的協調能力,能讓當事人信得過;隨機處理的應急能力,能讓當事人穩得住。

四是要增強提升公正性的能力。要嚴格依法公正進行調解、在調解時時刻保持中立地位。要嚴格遵循自愿調解原則,保障當事人自主處分和選擇權力,絕不能利用職權對當事人施加壓力,搞威嚇主義,進行強制調解。同時,要根據調解進程,判別當事人行為的本質,及時作出決斷,避免借調解規避法律和久調不決、拖延訴訟。

一個健康、有序、發展的和諧社會,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明確法院調解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獨特地位,加強法院調解這種簡便易行、通融靈活、成本低廉、對抗性弱的糾紛解決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推進器和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