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為購房向朋友借款,出具借條時未經同意擅自“替父簽名”。逾期未還款,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父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這起借款糾紛,判決債務人歸還借款,對其父親的簽名并不認同。

200831,黃某以購房為名向朋友張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到2008810歸還借款。為順利借款,未經父親同意,在借條上證明人一欄中“代其簽名”。借款到期后,黃某拒不歸還借款。張某催討多次未果,便攜帶借條將黃某父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某父子共同歸還借款1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

法庭上,黃某本人未作答辯。其父則辯稱,自己與張某,兒子并無經濟上往來,張某提供的借條上的自己的名字,并非真實簽名,其不應負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張某向法院提供了有黃某簽名的借條證明其向張某借款15000元,黃某對此未提出抗辯意見,法院予以確認。因張某提供的借條上黃某父親名字的字樣并非父親本人所簽,其父親也未向張某借款,同樣沒有承諾對黃某的債務進行擔保,故張某要求黃某父子共同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黃某歸還借款15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