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鹽城亭湖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以做酒店服務員為名實施盜竊的案件,一審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199010月出生的被告人崔某某系山東省鄒城市人,20089月至鹽城市找工作期間看到許多酒店門口都有招聘服務員的廣告牌,想到曾聽朋友說過酒店的服務員在服務時可以盜竊客人的錢財,手頭缺錢的崔某某沒有繼續找工作,而是抱著試試的心理走上了這條來錢快的犯罪道路。20089月,短短十幾天時間里,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在鹽城市區西湖明珠飯店、森林假日酒店、鹽城飯店等地,以到酒店做服務員為名,服務過程中采取順手牽羊的手段,盜竊作案8起,竊得被害人劉某某、還某某、楊某等人手機、現金等物,贓款贓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782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紤]到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的盜竊事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