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搬運工滑落受傷 召集人無責工廠賠償
作者:孫海雷 唐玉劍 發布時間:2009-04-03 瀏覽次數:790
本網鹽城訊:臨時召集的搬運工工作中受傷。
原告陳某訴稱,被告戴某受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負責人王某之托雇原告到其工廠打工。
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辯稱,我廠沒有雇用原告,他是受雇于戴某,原告沒有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工作,本身存在過錯,所以原告受傷的損失應由其自己和戴某承擔,我廠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原告治療期間,我廠已給原告600元。
被告戴某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因工作需要,由被告戴某臨時召集原告等人為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上棉籽,因此形成了雇用關系;在工作過程中,因廠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了原告從高空滑落受傷,對原告受傷后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在工作中亦未注意自身安全保護,對其損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戴某是召集人,原告要求被告戴某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的傷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