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臨時召集的搬運工工作中受傷。330,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賠償原告陳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等合計9415元 ;駁回原告陳某對被告戴某的訴訟請求。

 2007年12月12被告戴某喊原告陳某及其他三人到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上棉籽,至下午20時許,在工作過程中,原告陳某連同橋板從高處滑落受傷,原告陳某受傷后住院檢查治療,共用去醫藥費3240.09元、交通費900元。原告陳某傷后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已給付600元醫藥費。因賠償問題,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戴某賠償醫療、誤工、護理、營養、交通等費用合計20000元。

原告陳某訴稱,被告戴某受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負責人王某之托雇原告到其工廠打工。20071212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廠里上棉籽, 當晚20時許, 因被告提供的橋板從車上滑落, 原告也隨橋板摔倒在地, 致原告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造成了原告經濟損失,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誤工、護理、營養、交通等費用合計20000元。

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辯稱,我廠沒有雇用原告,他是受雇于戴某,原告沒有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工作,本身存在過錯,所以原告受傷的損失應由其自己和戴某承擔,我廠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原告治療期間,我廠已給原告600元。

被告戴某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因工作需要,由被告戴某臨時召集原告等人為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上棉籽,因此形成了雇用關系;在工作過程中,因廠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了原告從高空滑落受傷,對原告受傷后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射陽縣某短絨加工廠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在工作中亦未注意自身安全保護,對其損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戴某是召集人,原告要求被告戴某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的傷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