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42,江蘇省宿遷宿城區法院審結一起教育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宿遷市某中等專業學校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張佳5000元費用。

張佳是宿遷市某中等專業學校2008年度招收的航空班學生。于20089月初開學,不久學校先后收取張佳8800元的一學年費用,其中包含給學生定制制式服裝兩套及價值約800元的手機一部。張佳在該校就學期間,發現學校治安狀況較差,經常發生學生互相打架事件,學校亦無有效的安保條件和措施,學生安全感差,尤其給張佳等女生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同年924日上午,張佳同學朱某無故被2007級數名學生毆打,后朱某又糾集數人對對方進行毆打,該事件已經公安機關處理。事件發生后,部分學生家長了解情況后到學校理論,又與校方發生吵打,雙方矛盾激化,致使數名學生被家長帶回家,學生不敢回學校上課。事后學校欲處罰將信息告訴家長的學生。后學生家長與學校就退學事宜進行接洽未果,因而成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佳接受被告招生,并成為該校2008級學生,雙方成立教育合同關系。在原告履行了繳納學費等費用后,學校應向學生提供適宜學習和生活環境,給學生適宜的安全感亦是學校應提供服務之一。本案中,因被告管理不到位,學生打架現象突出,致使學生缺乏安全感,且在學生發生集體毆斗事件的情況下,未能處理好與學生家長的溝通問題,致使學生及學生家長對在該校繼續求學喪失信心,原告現堅持退學,理由充分,應予支持。鑒于原告已經在被告處接受一定時間的教育,并享受相應的服務等,應扣除適當的費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