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維揚法院發現近兩年來一當事人已先后四次利用部分企業未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采用申請仲裁或起訴的方式,獲取巨額賠償款。在當前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更加重了企業的資金負擔。維揚法院對此類現象的成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

一、成因

1、從法律層面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部分勞動者利用這一規定,拖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企業給予賠償。

2、從企業層面看:部分企業負責人主觀上對規范用工制度缺乏應有的重視,造成勞動關系多以口頭約定形式進行,容易給別有用心之人鉆空子、進而造成工作被動。如我院受理的4件錢某勞動爭議案件中有3件無勞動合同,僅為事實勞動關系。

3、從勞動者層面看:部分從事簡單勞動、基本素質較低、跳槽頻繁的勞動者,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故意瞄準企業在人事管理體制上的漏洞、瑕疵,而提起訴訟,迫使企業多支付報酬。

4、從訴訟成本層面看:仲裁、訴訟門檻大幅度降低。勞動爭議案件,不論標的大小,均只收取10元訴訟費,簡易程序審理、調解結案的僅收5元,勞動仲裁則不予收費。過于低廉化、單一化的收費標準也使得勞動爭議訴訟幾乎無需成本,在企業與勞動者產生勞動糾紛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產生濫訴、惡意訴訟等現象。

二、對策

一是建議企業牢固樹立“守法是最低成本,違法是最高成本”的經營管理理念,從企業發展長遠利益著眼,規范用工招聘程序,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給錢某之類人員抓住把柄,避免卷入訴訟,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是建議企業主管部門指導生產經營前景看好、暫時資金困難的企業與勞動保障部門協調好社會保險費暫緩繳納方式、期限,消除企業因資金困難而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愿意與職工明確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的心理,從源頭上避免惡意勞動爭議糾紛的頻發。

三是及時向勞動執法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加大對企業用工規范的檢查,加大對不規范用工行為的處罰力度,從企業用工的源頭上進行防范。

四是法院應破除“就案辦案”的觀念,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對在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勞動用工方面的共性問題,加強調查研究,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