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庭審小結已被廣泛應用到各種訴訟程序之中,但存在做法不統一、標準不一致,實務操作較混亂等問題,主要體現為:1、有些庭審根本沒有庭審小結,法官開庭草草了事,沒有對整個庭審活動進行歸納總結。2、有些庭審雖然有庭審小結,但過于簡單,歸納當事人的訴、辯稱意見不完整,針對性不強。3、有些庭審小結對焦點的歸納未結合庭審中的證據進行分析,導致小結存在問題,影響案件審理。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在于:1、法律規定不明確。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并未有對庭審小結方面的規定,盡管最高院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指出:庭審結束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對爭議焦點和當事人各方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并就是否同意調解征詢當事人的意見,但該規定僅針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審理時是否要進行庭審小結無明確規定。2、法官認識上存在不同看法。有的擔心庭審小結后,事實已經認定,責任基本確定,不利于當事人進行調解,因此不進行小結;有的認為庭審小結就是公開自己對案件的思維判斷,而這一思維判斷過程具有職業特性,一旦公開,不具備職業素養的當事人有些根本無法理解,有些還會將案件中的矛盾轉向法官,對法官帶來不利影響。3、法官自身素養不高,能力有限,不敢公開思維判斷過程,擔心有錯被當事人發現,不能繼續駕馭好庭審。

改進庭審小結的對策:1、做好庭前準備。一個高質量的庭審小結,必須有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來支持,首先法官應在開庭前認真閱卷,研究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開庭庭審才能胸有成竹;其次在整個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必須全身心投入,在書記員進行庭審記錄的同時,自己也要及時將主要情況記錄以備庭審小結時使用。2、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法官應多加強庭審觀摩學習和開庭磨練,提高及時準確概括庭審要點,引導當事人思路清晰地展開訴辯的能力;在實踐中要注重不斷積累庭審經驗,養成良好庭審習慣,提高庭審駕馭能力。3、講究語言技巧,保持中立態度。對可能勝訴一方做息訴工作,對可能敗訴一方適當安撫。向當事人釋明以消除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可能存在的合理懷疑,減少當事人對法官的對立情緒,增強對法院審理的理解與認同,達到息訴服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