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殺出素未謀面的債權人?小心中招“套路貸”!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唐燦 鄧佳佳 發布時間:2019-10-11 瀏覽次數:684
熟人、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活動中,中招“砍頭息”等“套路貸”的情形時有發生,也逐步引起社會重視。而素未謀面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又可能面臨什么樣的“套路貸”呢?近日,蘇州相城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9年7月,原告王某某持有被告朱某本人簽字及捺印的收條、借條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歸還其借款20000元。被告辯稱其從未見過原告,也未向原告借過錢,而是向某借貸公司謝某借款人民幣1萬元,并約定分10期還款,每次還款1280元。截至當前,被告已向該借貸公司還款2期,并提供了相應轉賬憑證。案件審理中,原告王某某自認:2018年12月13日有中間人向其介紹借款業務,其遂將17500元人民幣交給該中間人,該中間人次日將出借人處空白的借條和收條轉交給其。故原告提交的上述借條和收條上出借人的姓名均是其事后自己填寫,且原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拒絕提供該中間人的有關信息。該案中原被告雙方從未直接接觸,沒有直接發生款項交付的行為事實。同時,原告所提供的借條及收據上的出借人為其事后自己添加,且拒絕向法院披露中間人具體身份,阻礙了被告可能對中間人享有的抗辯權的行使。故相城法院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駁回原告起訴。后原告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不久便自行撤回了上訴。
該院在“套路貸”風險排查過程中發現,因借款人向中間人出具了借款人處空白的借條或收條而被“套路貸”的現象并不鮮見。借款人面臨向中間人還款后又被借條或收條上事后填寫的“出借人”催討借款的風險。本案中借款人朱某尚且能夠根據轉賬憑證對原告提出抗辯,現實中存在更加狡黠的“套路”讓人防不勝防,一旦中招便是無法挽回的損失。例如 “出借人”持有能夠相互印證的轉賬憑證、收條借條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而借款人與該“出借人”素不相識,且實際已經向中間人還款的情形。因此,借款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應提高警惕,不出具空白借條、收條,不簽訂空白借款合同,仔細核對轉賬憑證與出借人身份,防止中招此種“套路貸”;出借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不可貪圖非法利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經發現必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