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自建立農村聯系點活動以來,不斷組織干警深入農村,集中調研走訪,匯總發現以下十三類問題:

一、土地權屬不明主要體現在村民宅基地以往丈量年限較長,村民手中沒有相關手續,四至灰點無法查找,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沒有存檔,一旦發生糾紛無法確認,如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應先由相關行政部門確權處理,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可能造成不穩定現象發生;村民違章亂搭建、超標情況嚴重,政府無相應處罰措施,有的基層組織給有關主管部門反映后,答復時間較長,等到真正處理時房屋已建成。

2、土地流轉問題

因土地政策30年不變,在政府統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進程中,部分村民寧愿按原種植農作物不享受政府補貼,造成村委會成員做工作困難,而上面又有政府的壓力,做工作非常吃力,村民則以土地30年不變為由,拒絕將所分土地作為蔬菜基地等使用;因國家對三農政策的扶持及金融危機導致部分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導致以前放棄土地或將土地交由他人種植的大量農民要求收回土地,這部分人大多采用口頭約定,也未經法定程序同意,造成部分由村收回承包給他人耕種或正在經營土地的村民不愿交回土地的糾紛大量出現;2008年政府統一換發土地證是在1994年土地證基礎上換發,也就是土地證戶主仍是1994年時承包地作為戶主;多數行政村采取“減人不減地、人去地不去、添人不添地”的方式,部分行政村采取對嫁出的人員收回土地,嫁入的人員不分地的方式。

3、農村20%-30%的人員無土地可耕種

受土地30年不變政策的影響,1983年第一次土地改革時超生的人口享受不到土地,1994年土地二輪小調整時這部分人仍分不到地,還有在1994年后出生或當時年齡較小的未成年人未給分地,導致這部分人目前無耕地可種,進而也享受不到國家對農民的政策,必將會造成這部分人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4、在耕地上植樹引發糾紛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外出打工大量增多,有的甚至是舉家外出,這部分人有的不愿意放棄土地或將地交由他人耕種,而是在地上種植樹木,影響相鄰土地農作物生長,引發糾紛,也有部分村民懶于種地或在溝渠、地邊等植樹。

5、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偏低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有、個人的企業發展規模逐步壯大,隨之而來的必然要擴建廠房,特別是類似于電廠、維維集團等大型國有企業所征用的土地、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存在補償款偏低、賠償不到位等現象,農民對補償款的標準、發放意見較大,有的轉化為干群矛盾。

6、贍養問題

因贍養引發的糾紛,主要原因是經濟原因,贍養問題在經濟落后地區表現較為突出,因經濟困難造成;村民法律意識淡薄,素質較低,子女眾多但相互推脫責任也是引發贍養的原因之一,多數贍養糾紛由民調組織解決,解決不了才起訴到法院。

7、婚姻糾紛增多

出現婚姻糾紛增多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外出人員增多,有的人耐不住外面世界的誘惑,感情上出現偏差;二是企圖躲避計劃生育,超生二胎甚至三胎,這部分人離婚多數不經過訴訟,主要通過民政部門辦理;三是受經濟因素影響,婚前勉強支付彩禮,婚后生活困難,又缺乏共同患難的意識和共同致富的精神;四是農村未婚先育、不到婚齡結婚現象嚴重,缺乏感情基礎,真正生活在一起發現性格不合,家庭關系不和諧。

8、集資款返還問題

企業改制以前,村辦企業多數是以村委會名義向村民集資,現改制后被私人買斷,欠下大量債務由村委會承擔,在村無工業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兌現,引發群眾上訪。

9、新農村建設帶來的隱患

村民集中居住,建房無相關手續,有一房多賣現象,集中居住后鄰里糾紛增多。

10、村干部工資問題

現村在編干部由政府統一發放工資,但工資非常低(380元每月),多數干部反映經常要用自己的錢為村墊付相關支出,老村委會成員要求補發工資現象嚴重,這些工資多為臨時做帳、掛帳,數額較大,發生過上訪行為。有的村干部明確表態,由于工資太低,必然導致部分村干部不廉潔現象出現。

11、農村小額信貸問題

在多數村民現實生活中,孩子上學、養老看病、人情往來等系列問題導致農民生活負擔過重,農民向銀行機構申請貸款條件過于苛刻,貸款資源被一些強勢單位或個人壟斷,在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情況下轉向民間一些非法放貸人高利借貸。

12、村級債務問題

多數村級債務問題主要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用于村集體辦企業、辦學校所欠村民集資款、信用社貸款及向個人借款,數額從十幾萬至幾十萬不等。現多數村主要依靠農業,無償還能力,引發糾紛,并且造成執行困難。

13、打官司難的問題

在調研中多數村民特別是偏遠地區反映打官司難,有的屬于對新訴訟收費辦法不了解,停留于以往的打官司要花很多錢,主要的還是有的農民對代理費與訴訟費分辨不清,這中間不可避免有律師、法律工作者的誤導,更多的村民反映去法院打官司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有時一個官司要往返于法院數次,現在雖然交通發達了,但有的地方到法院也要花費兩至三個小時,這一點在深入聯系點調研活動中大家也深刻體會到了。還有主要是部分案件勝訴了執行難,可能往返次數更多。

針對以上問題,銅山法院制定以下對策:一是制定農村聯系點、企業聯系點專刊,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專門調研,陸續制定具體對策,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爭取妥善解決發現的問題;二是深入開展農村聯系點活動,把進農村活動與司法便民服務結合起來,積極開展巡回審判,落實便民利民的訴訟措施;三是服務農村改革發展,滿足農村對司法的新需求同時,積極宣傳法律規則,開展送法下鄉的法律咨詢活動,讓司法貼近民眾,提升法院的社會認同度;四是真正破解農村常見糾紛中的難題,調研常見糾紛的類型,確立處理農村糾紛的理念,總結處理農村糾紛的方式方法,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結合;五是積極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在農村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效果,積極開展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和指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活動,力爭把糾紛解決在最基層;六是進農村活動與民意吸收相結合。征求群眾意見,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和風俗習慣等,作為裁判的參考,從社會主流價值觀、樸素的正義觀、樸素的法律觀三個方面,分析民意對裁判息訴的價值和司法裁判對民意的可吸收程度,通過事實認定、情理論證、法條解釋、調解運用等適當方式吸收民意;七是法院內部對各項服務工作進行每季度檢查通報,強力推進創新服務方式和形式,提高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