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日前,泗洪法院審理一起一女子因不滿公婆阻止走親戚而放火泄憤的刑事案件。一審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劉某某系泗洪縣陳圩鄉張秦村村民。2008918日上午10許,被告人劉某某想帶著兒子去走親戚,其公婆知道后,便以家中農活較忙為由,阻止被告人劉某某前往,此舉引起了劉某某十分不滿。后被告人劉某某為泄憤,即用打火機將自己居住臥室的沙發點燃并任其燃燒。該火燃燒后,造成其家中部分家電、家具等物被燒毀,并對鄰居王某、陳某某家的財產安全構成巨大威脅,后由于周邊鄰居及時撲救,才未造成嚴重后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泄私憤,以放火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后能夠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