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家四人站在被告人席上。3月25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鄭龍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被告人鄭新鳳、鄭龍飛犯包庇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鄭新坤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08年9月19日20時55分許,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社硎鄉個體戶鄭龍武無證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車內乘坐鄭新坤,沿江蘇省射陽縣合德鎮紅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雙慶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通行,與沿紅旗路由西向東駕駛二輪摩托車的陳某相撞,致陳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鄭龍武棄車逃逸。當晚23時許,鄭龍飛在接到鄭新鳳的電話后從連云港趕到射陽縣城后,在明知是鄭龍武駕車肇事致人死亡的情況下,為幫助鄭龍武逃避法律處罰,在鄭新鳳的指使下,自己主動頂替鄭龍武到公安機關投案,向公安機關作了虛假陳述。鄭新坤明知是鄭龍武駕車肇事的情況下,仍然向公安機關作虛假證言,證實駕車肇事人為鄭龍飛,后被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發現而案發。
經射陽縣公安局法醫鑒定:陳某系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鄭龍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鄭龍武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龍武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車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鄭新鳳、鄭龍飛明知被告人鄭龍武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包庇罪;被告人鄭新坤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其行為構成偽證罪,均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鄭龍武案發后能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認罪悔罪;被告人鄭新鳳、鄭龍飛、鄭新坤認罪態度較好,亦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作出上述判決。